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的解读材料

日期:2020-08-12来源:

一、背景情况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扩大禁煤区并加强禁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37号)中有关“组团县全域划为禁煤区”的要求,制定了《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过程

2020年7月,拟定了《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初稿,组织市场监管、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和修订然后按文件报批程序逐级审批,最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确定了禁煤区范围、煤炭的种类、禁煤区管理。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禁煤区范围。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县域划为禁煤区。

(二)煤炭的种类。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2020年9月底前“双替代”改造到位后,全县域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

全县域除依政策可保留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置换收回。

全县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县域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县域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解读机构

县环境保护局,解读人:胡文博,联系方式:68882934。


相关阅读: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