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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情系企业排忧解难 助企发展尽职尽责---宜阳县市场监管局服务企业受到称赞

      09-09
    • 2025年9月9日上午,洛阳航空航天智创发展有限公司的两名代表将印有“情系企业排忧解难 助企发展尽职尽责”的锦旗,送至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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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航空航天智创产业园项目(宜阳园区)是市委市政府部署建设的省、市级重点新产业基地,由该公司负责,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设。因特种设备未登记注册,项目无法按计划交接,公司遂向宜阳县市场监管局求助。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核查,发现因行业特殊性,项目所安装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备案资料不完善,导致注册登记受阻。监察人员迅速向局领导汇报,局党组高度重视,一方面与宜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另一方面积极联系相关负责人对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流程。在保障企业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协助企业完善申报资料,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业务,最终确保项目顺利交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头连着企业发展,一头系着生产安全。设备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往往伴随重大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严格监管不可或缺;而保障企业平稳运转,亦是监管工作的重要考量。这面锦旗凝聚着企业对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认可,是荣誉,更是砥砺前行的动力。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以“保障安全 促进发展 服务民生”为宗旨,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更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 . 宜阳县开展2025年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

      09-09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公平竞争宣传倡导,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按照国务院双反办、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宜阳县于2025年9月8日--12日组织开展了以“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为主题的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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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宣传周活动,以弘扬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主导,紧扣 “保护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核心目标,着力营造更加浓厚的公平竞争氛围。活动聚焦 “公平竞争政策进机关、进企业”,通过精准指导,推动企业强化公平竞争意识、落实合规主体责任,助力打造诚信经营、守法自律、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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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8日,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等21家单位,在县市场监管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部署2025年国家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安排并开展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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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9日,宜阳县在县红旗广场举行宣传活动,宣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展出宣传版面10块,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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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孙耀敏参加了公平竞争宣传周活动,强调要加强公平竞争政策宣传,打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tem.png

      通过开展此次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系列活动,使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形成认同公平竞争、践行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阳县外卖行业党委举办“党建引领•凝新聚力 关爱骑士•清凉

      07-17

    • 七月,骄阳似火,热浪滔滔。为致敬外卖骑手群体在保障城市运转、服务民生需求中的突出贡献,增强骑手群体的城市归属感与职业荣誉感,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与骑手之间的互动交流,7月17日上午,在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举办“党建引领•凝新聚力 关爱骑士•清凉同行”主体骑士节活动。县市场监管局、外卖行业党委相关领导、河南高济百家好一生大药房、宜阳飞跃、宜阳天府餐饮、宜阳郭家老五羊肉汤等爱心协办企业代表及美团、饿了么平台50余名青年骑手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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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伊始,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外卖行业党委书记孙耀敏同志发表诚挚致辞,向风雨无阻保障民生的骑手们表达由衷的敬意和感谢。他强调,骑手群体用坚韧和责任书写着新时代劳动者的奉献精神,为城市的高效运转和居民的便捷生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最可爱、最值得尊敬的人群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外卖行业党委将持续关注骑手群体的需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让每骑手都能实现价值、感受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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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辞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为首批选聘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20名外卖骑手颁发聘书,这批食品安全监督员均具备丰富的配送经验和强烈的责任心。他们每天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与餐饮商户和消费者紧密联系。借助这一独特优势,他们将在日常送餐过程中化身“流动哨兵”,密切关注食材储存、加工操作、餐具消毒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上报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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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尾声,县市场监管局、外卖行业党委相关领导及爱心企业代表为参加本次活动的骑手们送上了西瓜、矿泉水、藿香正气水、风油精等夏日清凉礼品,这场专门为骑手们打造的节日,不仅能让骑手们感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关怀和尊重,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还让他们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亲身感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温暖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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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外卖行业党委将继续开展各类暖“新”行动,不断增强新就业群体的社会价值感、自我认同感,将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合力保障新就业群体稳定健康发展,引导新就业群体以更饱满的热情投身于“宜居宜业 富强宜阳”建设之中。

    •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学习传达宜阳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会会议精神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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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耀敏主持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

      一、聚焦主责主业,服务高质量发展

      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以精准高效的监管服务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持续推进“证照分离”“一照通行”等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网通办”“一日办结”。同时,始终把守护民生底线作为工作重中之重,聚焦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构建从生产到流通全链条监管体系。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整治,紧盯校园及周边、农村集市等重点区域,严查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行为。创新推行“扫码看后厨”智慧监管模式,实现餐饮单位后厨动态监控全覆盖,切实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让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县人民。

      二、创新监管方式,服务高效能治理

      着力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社会治理水平。强化党建引领,完善党组领导、全局协同、社会参与的市场监管治理机制。加强新兴领域党建工作,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是聚焦群众需求,增强监管服务的均衡性可及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解决群众在消费、市场经营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合理维权;

      二是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网格化监管水平。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加强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实现监管服务全覆盖。加快构建智慧监管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监管精细化、智能化;

      三是坚持法治与诚信建设并重。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发挥法治对市场监管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三、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全面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一是着力培育务实担当作风。摒弃“好高骛远、虚夸浮漂”等不良风气,引导干部“埋头苦干、务实重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善于负责”,在复杂问题、难点工作面前主动作为,用心谋事干事。

      二是激发创新进取精神。破除“因循守旧、保守躺平”思想,引导干部“敢想敢干、敢闯敢试”,转变思维观念,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新方法、新路径,在新形势下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是坚守清正廉洁底线。弘扬“清正廉洁、公心至上”作风,坚决抵制“奢靡享乐、利益至上”歪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压实作风建设责任,加大监督执纪力度,筑牢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确保干部队伍清正廉洁。

      会议要求,全局上下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决策部署上,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锚定目标、加压奋进,把全会精神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行动,为建设“宜居宜业富强宜阳”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 . “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

      06-17
    • “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已全面启动,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促销期间合规经营重点事项提示如下:


      资质公示与信息核验。平台需严格审核入驻经营者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资质,确保亮照、亮证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应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真实经营信息,禁止冒用他人资质或虚构主体资格。
      促销规则透明化。平台不得滥用保证金和处罚规则,坚决消除平台规则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避免造成商户利益受损。网络交易经营者应明确活动适用商品范围、时间、叠加条件等规则,以显著方式标注关键条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设置误导性规则,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强化平台审核与食品安全责任。鼓励平台对餐饮类商家执行“实地核验+在线巡检”双机制,对违规商家立即下架并列入黑名单。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及时核实、更新、公示。
      规范价格行为。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
      广告与宣传合规不得使用“全网最低价”“绝对化用语”等不实宣传,医疗美容、明星代言等广告需经严格审核。直播营销中不得虚构商品功效、夸大优惠力度,杜绝“假人气”“假优惠”等诱导行为。
      严控商品质量。严禁销售“特供”“专供”商品、非法渔获物、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产品。禁止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在网上销售食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假冒、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市场监管局将依法采取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请各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发布

      06-17
    • 6月3日,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40条,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工作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和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

      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明确了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状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不断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责。

      第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材料、程序规定。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组成形式;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者姓名、住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应当依法登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有效沟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其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则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仅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迁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一网通办、一体化办理、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并将变更登记日期、转型后企业相关信息等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换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属登记等事项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开展政策宣传,支持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在金融、产业升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或者注销该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多个继承人的,应当就继任经营者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凭下列材料之一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三)民事调解书;

      (四)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其他足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数据的监测分析,发现数量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记、同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短时间内集中登记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判。经研判,认为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第三十四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另册管理、被撤销登记或者注销后,登记机关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永久留存,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机制,确保可追溯可查询。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经营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对前款所述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追求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违背相对人意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5715日起施行。

       


    •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06-16
    • 2025年6月是全国第24个“安全生产月”,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活动主题,在全县范围内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活动,切实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维护全县平稳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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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参加了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红旗广场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通过摆放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同时,针对群众关注的大型游乐设施乘坐安全、小区电梯维保、作业人员取证及事故应急救援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并提供政策法规解读、安全防范指导、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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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活动中,县市场监管局共设置1个宣传咨询台,摆放2张宣传展板,发放100余份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22人次,收集意见建议6条,登记现场投诉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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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将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着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 通知公告更多>>

    •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期)

      08-29
    •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08-29
    •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08-29
    • . 关于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5〕69号的公示

      08-12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宜阳县馋嘴铺子品牌折扣百货零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        

      经营者:麦宇鑫                            

      经营场所:宜阳县锦屏镇******

      身份证号:41032719******             

      联系电话:13938******    其他联系方式:无

      执法人员:水志龙         执法证号:16030730076

      执法人员:王玉良         执法证号:16030730038

      2025年4月12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交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散装零食后,发现散称零食绝大部分已过期1-3个月,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两袋”。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12种散称预包装零食均超过有效期,依法将该过期食品扣押,经过撰写现场笔录,向投诉人核实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以下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4月12日投诉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57.5元散称零食,回家后发现购买的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投诉人确认后发现购买的过期食品货值为30元,遂进行投诉,2024年4月17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后将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小腿”生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为19.8元/斤,共1.8斤;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脖(黑鸭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1.216斤;福州永日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86斤;新乡市明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烤脖(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088斤;四川丰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788斤;真知味食品(福建)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小黄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484斤;湖南省多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味鱼排(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29.8元/斤,共0.472斤;沧州阿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の奶酪块(芒果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3日,保质期10个月,32.8元/斤,共0.616斤;辽宁仁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圈(烧烤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36.8元/斤,共0.628斤;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2.912斤;青州市穆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68.8元/斤,共4.07斤;河南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鹌鹑蛋素肉(风味大豆蛋白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8个月,售价12.8元/斤,共0.892斤;共12种过期食品扣押。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据,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在本案中因当事人未配合提供店内的相关购销记录,故执法人员能确认的违法所得只有投诉人购买的30元过期食品,被扣押和销售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583.694元,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上午9时到宜阳县锦屏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迄今为止当事人未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在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当事人仍未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告知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公开告知当事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截至今日,当事人依然未积极消除销售过期食品的危害,取得投诉人谅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铺已经贴上转让广告,并处于停业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宜阳县馋嘴铺子品牌折扣百货零售店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复印件、经营者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2、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投诉人提供的过期食品照片,证明了该案件的线索来源。

      3、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宜市监询通[2025]98号,证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证据。

      5、2025年4月16日检查期间的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且被扣押的过期食品经双方称重确认。

      6、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并确认了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

      7、执法人员与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人未取得投诉人谅解,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货值为30元。

      8、2025年4月27日拍摄的当事人店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停业。

      9、协同监管平台查询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2025年6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宜市监罚告〔2025〕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采用了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期间也通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当事人直系亲属转告当事人,但当事人依然未与我局联系,截至2025年8月11日行政处罚送达公告已登报30日,依法视为送达。

      案件性质:当事人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店内食品经营项目简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店内经营面积较小;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对食品小经营店的定义。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过期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

      在本案中当事人有首次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小,金额少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存在不配合案件调查,未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取得投诉人谅解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过轻罚,轻过重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改正违法行为和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当事人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停业的事实,我局经综合考量,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定为轻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8.5.1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过期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壹万圆)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没收当事人过期的“醉客鸭小腿”1.8斤;“烤脖(黑鸭味)”1.216斤;“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0.86斤;“手撕烤脖(香辣味)”1.088斤;灯影牛肉丝(五香味)1.788斤;“风味小黄鱼(香辣味)”0.484;“湘味鱼排(香辣味)”0.472斤;“冻干の奶酪块0.616斤;“鱿鱼圈(烧烤味)”0.628斤;“醉客鸭翅”2.912斤;“五香牛肉”4.07斤;“鹌鹑蛋素肉(风味大豆蛋白制品)”0.892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收款账户:661220115000016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 . 关于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市监罚告〔2025〕69号)的公示

      06-10

    • 宜市监罚告〔2025〕69号

      宜阳县馋嘴铺子品牌折扣百货零售店

      你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2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交的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散装零食后,发现散称零食绝大部分已过期1-3个月,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两袋”。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12种散称预包装零食均超过有效期,依法将该过期食品扣押,经过撰写现场笔录,向投诉人核实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以下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4月12日投诉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57.5元散称零食,回家后发现购买的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投诉人确认后发现购买的过期食品货值为30元,遂进行投诉,2024年4月17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后将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小腿”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为19.8元/斤,共1.8斤;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脖(黑鸭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1.216斤;福州永日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86斤;新乡市明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烤脖(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088斤;四川丰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788斤;真知味食品(福建)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小黄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484;湖南省多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味鱼排(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29.8元/斤,共0.472斤;沧州阿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の奶酪块(芒果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3日,保质期10个月,32.8元/斤,共0.616斤;辽宁仁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圈(烧烤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36.8元/斤,共0.628斤;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2.912斤;青州市穆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68.8元/斤,共4.07斤;河南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鹌鹑蛋素(风味大豆蛋白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8个月,售价12.8元/斤,共0.892斤;共12种过期食品扣押。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据,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在本案中因当事人未配合提供店内的相关购销记录,故执法人员能确认的违法所得只有投诉人购买的30元过期食品,被扣押和销售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583.694元,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上午9时到宜阳县锦屏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迄今为止当事人未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在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当事人仍未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告知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公开告知当事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截至今日,当事人依然未积极消除销售过期食品的危害,取得投诉人谅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铺已经贴上转让广告,并处于停业状态。

      案件性质:当事人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店内食品经营项目简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店内经营面积较小;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对食品小经营店的定义。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过期食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壹万圆)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没收当事人过期的“醉客鸭小腿”1.8斤;“烤脖(黑鸭味)”1.216斤;“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0.86斤;“手撕烤脖(香辣味)”1.088斤;灯影牛肉丝(五香味)1.788斤;“风味小黄鱼(香辣味)”0.484;“湘味鱼排(香辣味)”0.472斤;“冻干の奶酪块0.616斤;“鱿鱼圈(烧烤味)”0.628斤;“醉客鸭翅”2.912斤;“五香牛肉”4.07斤;“鹌鹑蛋素肉(风味大豆蛋白制品)”0.892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水志龙 王玉良

      联系电话:0379-68885857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 . 关于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示

      05-12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市监罚催〔2024〕190号


      宜阳县迪萱餐饮店 

      本局于2024年12月03日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4〕190号),对你店处以罚款一千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店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1000元;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石江涛       联系电话:18837938729

       联系地址: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2日


    •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2024版)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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