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宜阳县馋嘴铺子品牌折扣百货零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
经营者:麦宇鑫
经营场所:宜阳县锦屏镇******
身份证号:41032719******
联系电话:13938****** 其他联系方式:无
执法人员:水志龙 执法证号:16030730076
执法人员:王玉良 执法证号:16030730038
2025年4月12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交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散装零食后,发现散称零食绝大部分已过期1-3个月,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两袋”。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12种散称预包装零食均超过有效期,依法将该过期食品扣押,经过撰写现场笔录,向投诉人核实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以下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4月12日投诉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57.5元散称零食,回家后发现购买的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投诉人确认后发现购买的过期食品货值为30元,遂进行投诉,2024年4月17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后将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小腿”生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为19.8元/斤,共1.8斤;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脖(黑鸭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1.216斤;福州永日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86斤;新乡市明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烤脖(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088斤;四川丰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788斤;真知味食品(福建)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小黄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484斤;湖南省多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味鱼排(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29.8元/斤,共0.472斤;沧州阿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の奶酪块(芒果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3日,保质期10个月,32.8元/斤,共0.616斤;辽宁仁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圈(烧烤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36.8元/斤,共0.628斤;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2.912斤;青州市穆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68.8元/斤,共4.07斤;河南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鹌鹑蛋素肉(风味大豆蛋白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8个月,售价12.8元/斤,共0.892斤;共12种过期食品扣押。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据,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在本案中因当事人未配合提供店内的相关购销记录,故执法人员能确认的违法所得只有投诉人购买的30元过期食品,被扣押和销售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583.694元,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上午9时到宜阳县锦屏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迄今为止当事人未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在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当事人仍未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告知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公开告知当事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截至今日,当事人依然未积极消除销售过期食品的危害,取得投诉人谅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铺已经贴上转让广告,并处于停业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宜阳县馋嘴铺子品牌折扣百货零售店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复印件、经营者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2、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投诉人提供的过期食品照片,证明了该案件的线索来源。
3、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宜市监询通[2025]98号,证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证据。
5、2025年4月16日检查期间的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且被扣押的过期食品经双方称重确认。
6、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并确认了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
7、执法人员与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人未取得投诉人谅解,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货值为30元。
8、2025年4月27日拍摄的当事人店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停业。
9、协同监管平台查询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2025年6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宜市监罚告〔2025〕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采用了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期间也通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当事人直系亲属转告当事人,但当事人依然未与我局联系,截至2025年8月11日行政处罚送达公告已登报30日,依法视为送达。
案件性质:当事人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店内食品经营项目简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店内经营面积较小;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对食品小经营店的定义。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过期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
在本案中当事人有首次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小,金额少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存在不配合案件调查,未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取得投诉人谅解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过轻罚,轻过重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改正违法行为和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当事人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停业的事实,我局经综合考量,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定为轻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8.5.1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过期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壹万圆)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没收当事人过期的“醉客鸭小腿”1.8斤;“烤脖(黑鸭味)”1.216斤;“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0.86斤;“手撕烤脖(香辣味)”1.088斤;灯影牛肉丝(五香味)1.788斤;“风味小黄鱼(香辣味)”0.484;“湘味鱼排(香辣味)”0.472斤;“冻干の奶酪块0.616斤;“鱿鱼圈(烧烤味)”0.628斤;“醉客鸭翅”2.912斤;“五香牛肉”4.07斤;“鹌鹑蛋素肉(风味大豆蛋白制品)”0.892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收款账户:661220115000016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