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市监罚告〔2025〕69号)的公示

日期:2025-06-10来源: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市监罚告〔2025〕69号

宜阳县馋嘴铺子品牌折扣百货零售店

你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2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交的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散装零食后,发现散称零食绝大部分已过期1-3个月,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两袋”。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12种散称预包装零食均超过有效期,依法将该过期食品扣押,经过撰写现场笔录,向投诉人核实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以下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4月12日投诉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57.5元散称零食,回家后发现购买的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投诉人确认后发现购买的过期食品货值为30元,遂进行投诉,2024年4月17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后将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小腿”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为19.8元/斤,共1.8斤;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脖(黑鸭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1.216斤;福州永日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86斤;新乡市明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烤脖(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088斤;四川丰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售价16.5元/斤,共1.788斤;真知味食品(福建)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小黄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9.8元/斤,共0.484;湖南省多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味鱼排(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0个月,29.8元/斤,共0.472斤;沧州阿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の奶酪块(芒果味)”生产日期2024年4月3日,保质期10个月,32.8元/斤,共0.616斤;辽宁仁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圈(烧烤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36.8元/斤,共0.628斤;枣庄市攀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醉客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9.8元/斤,共2.912斤;青州市穆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68.8元/斤,共4.07斤;河南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鹌鹑蛋素(风味大豆蛋白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8个月,售价12.8元/斤,共0.892斤;共12种过期食品扣押。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据,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在本案中因当事人未配合提供店内的相关购销记录,故执法人员能确认的违法所得只有投诉人购买的30元过期食品,被扣押和销售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583.694元,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上午9时到宜阳县锦屏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迄今为止当事人未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在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当事人仍未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告知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公开告知当事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截至今日,当事人依然未积极消除销售过期食品的危害,取得投诉人谅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铺已经贴上转让广告,并处于停业状态。

案件性质:当事人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店内食品经营项目简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店内经营面积较小;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对食品小经营店的定义。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过期食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壹万圆)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没收当事人过期的“醉客鸭小腿”1.8斤;“烤脖(黑鸭味)”1.216斤;“小龙虾烤肠(十三香味)0.86斤;“手撕烤脖(香辣味)”1.088斤;灯影牛肉丝(五香味)1.788斤;“风味小黄鱼(香辣味)”0.484;“湘味鱼排(香辣味)”0.472斤;“冻干の奶酪块0.616斤;“鱿鱼圈(烧烤味)”0.628斤;“醉客鸭翅”2.912斤;“五香牛肉”4.07斤;“鹌鹑蛋素肉(风味大豆蛋白制品)”0.892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水志龙 王玉良

联系电话:0379-68885857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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