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26来源: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我县制定了《宜阳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我县亟需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交流,及时更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信息,使之符合县域经济发展变化,从而消除或降低对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造成的影响。综上所述,县住建局、税务局两部门联合,根据国税发〔2005〕89号和豫地税函〔2005〕102号文件相关规定修改拟定了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低于县域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根据国税发〔2005〕第89号和豫地税函〔2005〕102号文件精神:“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上浮,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是明确自2021年起,由县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三、协调情况

经评估论证,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政策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竞争原则。同时,我们征求了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的意见,两家单位均无意见。县司法局已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建议均已采纳。

 

 

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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