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11来源: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宜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延续村庄传统肌理和建筑体现传统居民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从而达到规划合理、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现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洛阳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宜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明确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建设住房。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查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按照“农户申请、组级讨论、村级审查、部门联审、乡镇审批”的程序严格执行。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川区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2.5分;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分。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验收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窗口专设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联审联批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民自建房接电时,需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要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自建住房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三、解读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379-69333798。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