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宗营无证开采铝土矿案

日期:2018-07-13来源:
        2018年2月10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韩城人卫宗营私自组织人员在锦屏镇崔村后沟南为开采铝土矿做准备工程,面积约40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依据《洛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节第二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单井建井,井深大于10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罚款,属轻微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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