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通泰文具有限公司年产15000立方米铅笔板和5千万支铅笔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1-07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关于洛阳通泰文具有限公司

年产15000立方米铅笔板和5千万支铅笔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0]106

 

洛阳通泰文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朗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通泰文具有限公司年产15000立方米铅笔板和5千万支铅笔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 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韩城镇(租赁韩城镇扶贫工业园内厂房),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7万元,建设年产15000立方米铅笔板生产线和5千万支铅笔杆生产线,厂区分为东、西两个生产区,东厂区为生产区,西厂区为成品仓库和晾晒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成品库、锅炉房、在租赁厂房内建铅笔板生产线和铅笔杆生产线及相应的生产设备和配套环保设施。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场区内及出入口运输道路硬化并安装车辆冲洗设备有效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运输等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剩余弃土、建筑垃圾要妥善处


理,不得随意倾倒,严格落实“七个100%”,严格执行《宜阳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宜政办[2020]17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制板过程开方、截断、归方工序需二次密闭,产生的颗粒物与制笔过程刨槽、锯头、制杆、磨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1#)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胶芯、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2#)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的建议值要求; 一台天然气锅炉(2t/h)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并同时满足《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2020]2号)锅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东、西厂区落实雨污分流体制;项目东厂区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工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法,能力:5m3/d)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用于厂区绿化降尘;西厂区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

    4、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带锯、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厂区的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木屑、下脚料、不合格品、树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木屑、下脚料、不合格品、树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锅炉炉渣、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定期用于肥田;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0年114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真:0379-6888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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