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莱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1-12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关于洛阳市莱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年加工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0]108号

 

洛阳市莱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省欣耀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市莱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马沟新村(租赁宜阳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闲置场地),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116.5万元,建设年加工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原料库、搅拌楼,利用原有仓库改造实验室、化验室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场区及出入口运输道路硬化并安装车辆冲洗设备等有效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随意倾倒;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


尘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宜阳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宜政办〔2020〕17号)相关管理要求。

2 、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骨料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抑尘设施后,经密闭皮带廊道+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4#)排放,搅拌区域内的粉料筒仓产生的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6套)处理后经各自的31m高排气筒(3#)排放,搅拌投料产生的粉尘经引风管+袋式除尘器(2套)处理后经31m高排气筒(3#)排放;以上各排气筒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水泥制品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严格落实省、市相关要求,做到“五到位、一密闭”并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管系统。

3 、落实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搅拌罐清洗废水采用砂石分离机处理后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不外排。

    4、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搅拌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沉淀渣、实验室固废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合理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0年11月12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真:0379-6888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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