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嘉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回收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0]128号
洛阳嘉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科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嘉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回收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樊村镇茹村(租赁樊村镇扶贫厂房),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8.2万元,建设宜阳县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仓库。本项目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包括: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7-49),厂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最大暂存总量为180t,最大周转总量为2160t/a,收集的危险废物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至厂区内直接卸入相应的危废暂存区域,暂存后定期委托给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不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等后续加工、处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租赁车间建设应急物资库、危废暂存区及相应的环保配套设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废油装卸、油罐呼吸废气经收集后进入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要求(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80 mg/m3)要求;车间内设下排风集气装置,夏季时,将车间内废气抽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排放,厂界外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企业厂界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2.0mg/m3);车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在厂房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限值6.0mg/m3)。
3、落实噪声治理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风机、油泵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油罐底泥、废活性炭、废UV灯管、含油废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5、严格落实《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0年12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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