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红日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5t毒性中药饮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7-16来源:宜阳县环保局

关于河南红日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新增年产35t毒性中药饮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1〕33号

 

河南红日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博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红日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5t毒性中药饮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香鹿山镇恒祥南路,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9万元,属于扩建项目,建设年产35t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线,全部用于现有工程配方颗粒生产。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从现有人员中调配。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生产车间内进行生产设备安装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筛选、切制、粉碎、浸润、蒸煮、干燥工序均在单独密闭操作间进行,筛选、切制、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浸润、蒸煮、干燥工序产生的药材异味分别经操作间顶部集气管道统一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检验废气经现有集气罩、通风橱收集后由UV+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排放(依托现有),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限值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清洗、浸润、蒸煮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消毒池(10m3)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废水水质应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及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

3、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振动筛、粉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辅料残渣、污泥、废包装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辅料残渣、污泥定期由有机肥料厂运走综合利用废包装定期外售;不合格品、废药材、除尘器收集药尘、实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1年7月15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真:0379-6888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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