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轲畅实业有限公司年拆解5000辆
废旧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2〕48号
洛阳市轲畅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赛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市轲畅实业有限公司年拆解5000辆废旧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香鹿山镇牌窑村,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80.7万元,项目属于新建,拆解所得的固废同时也是本项目的主要产品。项目产品实际上为报废机动车拆解下来的各种可回收的物品,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等,分类收集后直接出售综合利用。该项目产品方案为:主要拆解报废小型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微型车、轻型客车、轻型载货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等)4000台(其中新能源汽车500台),大型汽车(卡车、客车等)1000台,拆解车辆均为一般性质使用车辆,不接收槽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特殊装备报废车辆。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建拆解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宜阳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宜政攻坚〔2022〕3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回收废油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二次密闭(移动伸缩房)+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2根)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它行业标准;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深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体制;生产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车间四周排水沟进入调节池,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和生活污水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厂区总排口的出口浓度应满足锁营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锁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安全气囊引爆装置、风机等机械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具有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废动力电池(锂电池)、废钢铁、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轮胎)、废玻璃、废天然气罐、废安全气囊、编织物、泡沫等不可利用废料、除尘器收集粉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拆解过程产生的具有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定期外售至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拆解过程产生的废钢铁、废橡胶(轮胎)、废玻璃、废塑料、有色金属以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金属屑)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再利用;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安全气囊、编织物、泡沫等不可利用废料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拆解过程产生的废蓄电池、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装置、废油液、废电路板、废机油滤清器、废制冷剂、含油抹布和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严格落实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减轻事故的危害。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8月1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传 真: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