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环审〔2025〕26号
洛阳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6QHJT0Q)委托洛阳三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烧塑过滤板12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李贺大道北侧101号(租赁洛阳钙丰工贸有限公司现有部分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4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建设导热油炉、1条年产12万平方米烧塑过滤板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搅拌混合、锯切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标准限值。以上工序还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预处理后厂区总排口污染因子应满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混料、震动设备、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边角料、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表》中要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6月1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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