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岩鑫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矿渣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9-11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宜环审〔2025〕38号

关于洛阳岩鑫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年处理10万吨废矿渣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洛阳岩鑫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E6KJWQ5U)委托环保管家(洛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岩鑫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矿渣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白杨镇石板沟村一组5号(租赁宜阳县金山钙制品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建设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原料仓库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年处理废矿渣10万吨。

三、该项目在施工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两个标准”和“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宜阳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相关管理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全封闭,设喷干雾装置;上料口三面围挡,经集气罩+覆膜滤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及加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现有)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滚筒筛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压滤泥饼、车辆冲洗沉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设备磨损构件、废覆膜滤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9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邮        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68882934       传   真:0379-6888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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