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安德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套
压力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0]93号
洛阳安德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洛阳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安德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套压力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 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50米,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191万元,建设年产150套压力容器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车间一座、车间内建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全场地面及进场运输道路硬化并安装车辆冲洗设备有效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运输等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剩余弃土、建筑垃圾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严格落实“七个100%”,严格执行《宜阳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2020]17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喷漆房废气经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排放,喷砂房废气经集气罩+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2#)排放,切割、焊接工序需固定工位,废气经集气罩+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并同时满足《河南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建议值要求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中金属制品业的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高于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规定表1小型餐饮业的要求。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落实雨污分流制;试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4、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磨光机、钻床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北后庄村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钢材废边角料、废砂料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进行合理化、资源化利用;废过滤棉、废漆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含油废手套、抹布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本项目符合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0年9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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