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7-002号
宜阳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3XB2LU7D
地址: 宜阳县赵堡镇史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峰
本机关于2021年1月14日对宜阳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宜阳县赵保镇、董王庄乡120MW风电场一期项目施工过程中道路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我局于 2021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7-00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为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 2021年 1月 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7-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叁万元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