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327 环罚决字〔2023〕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养殖场粪水未经三级沉淀池处理,直接排放灌溉农田,造成部分粪水在低洼处汇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书;营业执照;执法证;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7环罚告字〔2023〕8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现频次 1 次,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处罚金额(X):6800 元,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M):50000 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6800 元 , 代入公式6800=5000.0+(50000.0-5000.0)x[ (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 最终裁量金额6800元。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该养殖场粪水未经三级沉淀池处理,直接排放灌溉农田,造成部分粪水在低洼处汇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68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