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得拖拉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2-13来源:环保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5003

 

单位名称:洛阳瑞得拖拉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99204117Y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1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车间东侧的车间内2023920日开工建设一条电泳生产线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正在建设,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11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证据资料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311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5.2023112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照片两张、证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洛阳瑞得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为我局调查时的电泳生产线项目及建设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的类别。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1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5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环评手续。

202311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电泳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202311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500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5002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25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5万元百分之五),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45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5万元百分之一);首要裁量因素(A) 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2,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1,报告表;B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25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45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2.0996元,代入公式:2.0996=1.45+(7.25-1.45)x[2/5²+1²+1²+2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2.0996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零玖佰玖拾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3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1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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