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科成钼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9-20来源: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4〕7 号

洛阳科成钼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763480508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夏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位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于 202312 1 日起,将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过清洗车间地面一个直径约五公分的下水管排出,最后流入厂区西侧灌溉渠。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循环利用,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2024 8 2 日现场视频(照片)资料,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7 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一日内对清洗车间的废水外排口封堵,确保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到位。

2024 8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清洗车间的废水外排口封堵,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8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接到告知书后,未在 5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属于裁量基准中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第 10: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 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 万元。裁量因素:排放方式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内容:Ⅴ类水功能区,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4, 1, 3, 1, 1, 1],处罚金额(X)43143,代入公式:43143 = 20000+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4² + 1² + 3² + 1² + 1²+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314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122011500001601;代办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市民服务中心 3 B13B14 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3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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