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4〕8 号
宜阳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79201572B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樊村乡王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6 月 21 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可逆配仓胶带输送机配套安装集气罩,将无组织污染物引入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但该工序未安装集气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2024 年6月21日,监督帮扶组现场要求在线设施运维人员用二氧化硫标气(浓度为 85.1mg/m³)进行误差测试,三次测试结果分别为次 86.87mg/m³、88.40mg/m³、91.49mg/m³,三次测试指示误差平均为 3.49%,不符合 HJ75-2017、HJ76-2017要求(误差不超过 2.5%),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6月21日环保部帮扶组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 2024 年 7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4 年 7 月 29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 2024 年 8 月 23 日制作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监督帮扶组提供的 2024 年 6月 21 日现场照片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7 环责改字〔2024〕11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 1 日内:1.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在可逆配仓胶带输送机处加装集气罩。
2024 年8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9月3日你公司提出申请,表明了积极整改的态度,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请求免于处罚。鉴于你单位属微型企业,且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并且积极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 号)第五条从轻处罚情形“(三)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讨论我局拟在原裁量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
2024 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9月23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9 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数量,内容: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工业扬尘,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1,1,1,1],处罚金额(X):60125,代入公式:60125=50000+(200000-50000)x[(1/5)²+(2²+3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裁量金额:60125 元,减少 20%后为48100 元。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3,1,1],处罚金额(X):47600,代入公式:47600=20000+(200000-20000)x[(2/5)²+(1²+3²+1²+3²+1²+1²)/(5²x6)]x50%;现场未进行比对检测,监测数据传输偏差裁量因素不纳入裁量计算、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与标气存在误差无关联关系,此项不计入裁量。裁量金额:47600 元,减少 20%后为 380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共计捌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122011500001601;代办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 3 楼 B13、B14 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310 房间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