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长城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豫 C775DF、豫 CQ019K两辆机动车检测时存在如下问题:豫 C775DF,2023 年 10 月 10日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额定功率 100KW,检测最大实测轮边功率 9.9KW;豫 CQ019K,2024 年 10 月 14 日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额定功率 101KW,检测最大实测轮边功率 15.6KW。号牌018538、539381 两辆新车入户检测时最大轮边也没达到额定功率的 40%,018538 额定功率 111KW,检测最大实测轮边功率21.2KW;539381 额定功率 90KW,检测最大实测轮边功率31.9KW,均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号牌 018538、539381 两辆车属你单位主动供述。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3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你单位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10 月 16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4 年 10 月 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4、2024 年 10 月 16 日调取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 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7 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1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14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12 号)后,未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及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及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5, 1, 1],处罚金额(X):170000,代入公式:170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5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裁量金额:170000 元。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时主动向我局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六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负责人积极参加学法减罚活动且考试合格的,可以依法从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处罚:(九)主动向生态环境等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在原裁量金额 170000 元的基础上依法从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100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四辆机动车的环检违法所得伍佰玖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名称:宜阳县 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1220115000016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 3 楼 B13、B14 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3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