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1-10来源: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5〕1 号


宜阳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LNWPL63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韩城镇南驿村
法定代表人:吴孝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2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2 13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南门生产车间外,西侧堆存的砂石原料未按规定存放到原料库,存在扬尘污染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 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 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12 13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2024 12 14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 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2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7 环责改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清理南门生产车间外西侧堆存的砂石原料。2.对不能入库的砂石原料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2024 12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整改。

2024 12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 12 30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13 号)后,未在规定时限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62300,代入公式:623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 2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23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陆万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122011500001601;代办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 3 B13B14 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320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 10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