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个人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和佐证材料,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信息,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乡镇(街道)核实佐证材料、家庭成员信息、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真实性(拒不配合、材料不齐不予受理)。→乡镇(街道)对家庭成员信息、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比对(家庭成员信息比对不通过,不予受理告知书)。→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受理申请人家庭进行经济核算。(家庭经济核算不通过。不予受理告知书)→村(社区)公示结果(乡(镇)接到投诉、举报落实后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通过,不予批准告知书)→村(社区)公示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乡镇(街道)审核、审批通过后。→报县民政局,次月享受最低生活障。
二、家庭经济核算方法。家庭人均收入是指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提出申请前12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各类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2、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 6 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3、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4、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金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5、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6、无固定场所、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灵活就业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同行业劳务价格或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7、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8、种植、养殖等农副业收入按照本地区同等作物(养殖品种)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或出栏数核算,并可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确定实际产量或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或(养殖品种)的平均产量和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行业收入评估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9、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未共同生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可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计算,但义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 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10、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1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且不主动就业的,其个人收入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认定标准(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 2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 10万(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二)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 1.5 倍的家庭。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 3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三) 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3、申请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特困人员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4、审批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