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水罚决字〔2023〕第3号
张书武(41032719680XXXX030):
本机关于 2023年4月7日对你私自采挖砂石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宜阳县张坞镇洛河尚午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采挖运输砂石。违反了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非公路堤段的堤防上通行机动车辆;
(六)修筑拦河工程。
根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壹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水利局
2023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