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水罚决字〔2024〕第2号
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宜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于建辉、赵玉明接群众举报:“宜阳县文兴水尚小区”1、2期绿化用水,取用地下水资源一事调查过程中,发现“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文兴水尚小区三期项目部南门口对面5米处,将文兴水尚项目四期基坑渗出的地下水,排入宜洛北渠流经“文尚小区”段的暗渠排水井内,流入宜洛北渠渠道内的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日均300立方米或者总体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陆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