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服务型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现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清《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旨在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服务型执法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2.“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从轻或减轻处罚教育惩诫等举措,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施《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1.《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明、法治审核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条件,均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3.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不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4.当事人有《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 单》所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
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2024年4月11日
附 件
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一、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使用全民所有的 水域、滩涂从事养 殖生产,无正当理 由使水域、滩涂荒 芜满一年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 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发出限期通知后,能够纠正 违法行为及时开发利用的。 |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 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但在限期内改正 的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 按照规定进行包 装、标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 包装、标识,在限期内改正 的 。 | |
4 |
从事农业机械维 修经营不符合《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规定的 |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 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 境保护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缺少一项的构成情节轻微。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5 |
违反《植物检疫条 例》第七条、第八 条第一款、第十条 规定之一,擅自调 运植物、植物产品 的 ; |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 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 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 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 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 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 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 内能够改正的。 | |
6 |
违反《植物检疫条 例》第十二条笔一 款规定,不在指定 地点种植或者不 按要求隔离试种, 或者隔离试种期 间擅自分散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的。 |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试种期满,未经审批植物检 疫机构认可而分散种植,未 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限 期内能够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7 |
未按照规定办理 检疫事项或者在 报检过程中弄虚 作假的 |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 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虽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 疫但未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核签检疫证书,向海南省南 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 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进行种 植,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 正的; 种子、苗木繁育单位或个人 未按规定在种植前申报产地 检疫,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 改正的; 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 基地未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 疫机构审核,责令改正期限 内能够改正的;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苗 木等繁殖材料或在疫情发生 区加工、经营应试检疫植物、 植物产品未按要求向当地植 物检疫机构备案,责令改正 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8 |
未按照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生 产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的 |
1.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 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 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 木等繁殖材料或其他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 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 内能够改正的。 | |
9 |
违反规定,加工、 经营、试种未经检 疫的种子、苗木等 繁殖材料或者擅 自种植未经审批 的国外引进或从 省外转口引进的 种子、苗木等繁殖 材料的 | 1.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 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按要求提前办理国外引种 检疫审批手续的,责令改正 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0 |
词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销售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附具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或者 包装、标签不符合 规定的 |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 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 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 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 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 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生产1批次的。 | |
11 |
不符合规定条件 经营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 |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 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情节轻微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2 |
对养殖动物、人体 健康有害或者存 在其他安全隐患 的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经营者不停 止销售的 |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不停止销售,情节轻微,货 值较小,或被及时发现并主 动改正的。 | |
13 |
畜禽养殖场未建 立养殖档案的,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养殖档案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 档案,或载明内容不完善, 但在期限内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4 |
销售的种畜禽未 附具种畜禽合格 证明、检疫合格证 明、家畜系谱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 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 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 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 的 。 | |
15 |
销售、收购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应当 加施标识而没有 标识的畜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 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 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 标识的畜禽,已加施但有部 分损毁或丢失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6 |
达不到品种标准 的 | 1.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 准,没有违法所得的。 | |
17 |
未附具种畜禽合 格证、种畜系谱的 和无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或经检疫 不合格的。 | 1.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 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 的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8 |
对染疫动物及其 排泄物、染疫动物 产品或者被染疫 动物、动物产品污 染的运载工具、垫 料、包装物、容器 等未按照规定处 置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 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经责令限期处理,在规定期 限内积极及时处理的 | |
19 |
患有人畜共患传 染病的人员,直接 从事动物疫病监 测、检测、检验检 疫,动物诊疗以及 易感染动物的饲 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等活动 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 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 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经责令改正,认错态度好 立即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20 |
生产经营兽医器 械,产品质量不符 合要求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
经责令限期改正,认错态度 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 改正的。 |
二、宜阳县农业农村领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 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
2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 项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3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 项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 法行为的。 | |
4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 项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 的违法行为的。 | |
5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 项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 |
6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饲料、渔业、 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 项 |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