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效力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所以公司未年报的,对应的法则应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未按时年报的则是违反《公司法》第四十条,处罚条款是《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填写股东及出资信息:(分公司无需填写)按照公司章程上约定的填写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时间,每一个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只需填报一条,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认缴和实缴时间,出资方式可以多选。如还未发生实缴,则实缴部分暂时不需填写,填写认缴信息后即可保存。注意:系统默认填写数额单位为万元,填写时要注意核对数额大小准确性!只填写数字即可,不要在数字后面加“万”字,否则不能保存。2.填写资产状况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根据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等如实填写企业资产状况,若选择“公示”则对外公示,若选择“不公示”,则公示查看该指标不对外公示,显示“不公示”。
此处填写时应注意:(5)系统设置数额单位是“万元”,仅填写数字即可,并注意核对数据准确性。信用监管 0379-68885668
各市场监管所:
城关所 0379-68889152
香鹿山所 0379-68821343
锦屏所 0379-60857689
盐镇所 0379-68758882
柳泉所 0379-68912315
韩城所 0379-68990181
三乡所 0379-68746880
高村所 0379-68772315
白杨所 0379-68795678
樊村所 0379-68821108
董王庄所 0379-68811315
赵保所 0379-68882295
莲庄所 0379-68936636
张坞所 0379-69337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