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2-08-18来源:

关企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公告如下。

一、缓缴条件

对我县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3 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范围

(一)应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企业

1.300 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2.300—2000 人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二)不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

1.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由各级财政负担工资待遇的单位);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欠缴职工医保费 3 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单位。

三、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一)缓缴期间,缓缴企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缓缴期间,缓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三)缓缴期间,缓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单位)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在缓缴期满 3 个月内补缴到位。

四、缓缴流程

1、300人以下中小微企业,欠费小于3个月的直接进入缓缴名单并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如有单位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应在8月20日前到医保局医保大厅职工窗口提出书面承诺。

2、欠费大于等于3个月的300人以下中小微企业可在欠费补缴后,于8月20日前到医保局医保大厅职工窗口申请缓缴。

3、对未列入公示名单人数在300-2000之间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需8月20日前提交承诺书到医保局医保大厅职工窗口申请缓缴。

4、符合条件的企业2022年9月起即享受缓缴政策。

 

咨询电话:0379-68880607

0379-68898189

 

附件:宜阳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单位企业(单位)名单

 

                     

 2022年8月17日

宜阳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单位企业(单位)名单(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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