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通〔2023〕12号
为实施宜阳县城乡建设规划,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韩城镇等3个乡镇、三道岭村等1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3000公顷、种植园地0.0742公顷、林地0.5400公顷、其他农用地0.1467公顷,共计2.0609公顷(其中耕地1.3000公顷),作为中国华电洛阳宜阳100MW风电项目+500MW/500MWh共享储能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拟征收盐镇乡张村集体林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张村林地,南至张村林地,西至张村林地,东至张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二、三:拟征收盐镇乡祁庄村集体耕地0.095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祁庄村耕地,南至祁庄村耕地,西至祁庄村耕地,东至祁庄村耕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四、五:拟征收盐镇乡竹园村集体林地0.095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竹园村林地,南至竹园村林地,西至竹园村林地,东至竹园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六:拟征收盐镇乡耿沟村和西沟村集体林地0.0211公顷、种植园用地0.0264公顷,共计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耿沟村种植园用地和西沟村林地,南至耿沟村种植园用地和西沟村林地,西至耿沟村种植园用地,东至西沟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七:拟征收盐镇乡张沟村集体耕地0.0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共计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张沟村耕地,南至张沟村耕地,西至张沟村耕地和农村道路,东至张沟村耕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八:拟征收盐镇乡大寨村集体种植园用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大寨村种植园用地,南至大寨村种植园用地,西至大寨村种植园用地,东至大寨村种植园用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九:拟征收柳泉镇龙潭村集体林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龙潭村林地,南至龙潭村林地,西至龙潭村林地,东至龙潭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拟征收柳泉镇清泉村集体草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清泉村草地,南至清泉村草地,西至清泉村草地,东至清泉村草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一、十二:拟征收柳泉镇沙子沟村集体林地0.095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沙子沟村林地,南至沙子沟村林地,西至沙子沟村林地,东至沙子沟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三:拟征收柳泉镇于村集体林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于村林地,南至于村林地,西至于村林地,东至于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四:拟征收柳泉镇纸房村集体林地0.0437公顷,种植园用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共计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纸房村林地,南至纸房村种植园用地和农村道路,西至纸房村林地,东至纸房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五:拟征收韩城镇三道岭村集体耕地0.0436公顷,柳泉镇纸房村林地0.0039公顷,共计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纸房村林地,南至三道岭村耕地,西至三道岭村耕地,东至三道岭村耕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六:拟征收柳泉镇黑沟村集体草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黑沟村草地,南至黑沟村草地,西至黑沟村草地,东至黑沟村草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七:拟征收柳泉镇黑沟村集体林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黑沟村林地,南至黑沟村林地,西至黑沟村林地,东至黑沟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八:拟征收柳泉镇黑沟村集体草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黑沟村草地,南至黑沟村草地,西至黑沟村草地,东至黑沟村草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十九:拟征收柳泉镇高窑村集体耕地0.0007公顷、林地0.0438公顷,共计0.044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高窑村林地和耕地,南至高窑村林地,西至高窑村林地,东至高窑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二十:拟征收柳泉镇于村集体林地0.047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于村林地,南至于村林地,西至于村林地,东至于村林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二十一:拟征收柳泉镇于村集体耕地1.1139公顷。四至范围:北至于村耕地,南至于村耕地,西至于村耕地,东至于村耕地。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19.81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58.9109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据实核定补贴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当地财政申请划拨基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保个人账户。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2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