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5月6日
  • 发布日期:2023-05-19
  • 发文字号: 宜政〔2023〕10号
  • 索引号:C001-0042-2023-0023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阳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宜政规—2023—2号)

宜政〔202310

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县城内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2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3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6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即本标准第7条至第11条所指的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等)、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8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9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10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11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12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三、征收方式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收取。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上缴宜阳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后,到县税务部门窗口或通过河南税务APP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四、征收时间

20235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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