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1日
宜阳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助力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 (以下简称人影)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消霾、防火、灭火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影工作按照“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改善生态、服务民生”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气象管理、乡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人影工作是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在农业生产服务、生态保护和修复、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人影工作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同时要加强人影工作基础设施、队伍和现代化建设,将开展人影工作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和气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县人影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气象局、财政局、烟草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烟草专卖局、民政局、发改委、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医疗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实施人影作业的乡镇应设立人影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作业队伍,并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人影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及弹药购置等费用按规定列入预算。
第九条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人影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会同县发改、生态环境、烟草、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人影事业发展规划和人影工作计划,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人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负责作业基地、弹药库及现代化作业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负责装备更新和弹药采购,做好站点维护、装备检修、弹药存储和调运,负责作业人员培训、空域申请、作业指挥等。
第十条 县烟草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烟草、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需求编制人影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解决、协调人影工作相关弹药的存储和运输问题,查处打击破坏人影设施、妨碍人影工作的事件和行为。
第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保障人影工作指挥、运输用车及日常用车。
第十三条 县交通、水利、民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医疗保障、卫健、消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作业实施
第十四条 人影作业地点,由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人影作业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达到“十有标准”,即:有作业基地、有炮库、有弹药临时储存库、有值班室、有休息室、有视频监控系统、有消防器材、有业务分析电脑、有通信设施、有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人影作业的具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实施人影作业的乡镇必须做到:
(一)有上级人影办及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标准化人影固定作业基地;
(二)有专业作业队伍。每台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每门高射炮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
(三)作业基地有水、有电、有宽带、有劳保及生活用品;
(四)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人影工作定期培训,按规定足额发放作业人员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作业期间的夜间补助和野外作业补助;
(五)有安全射界图、应急预案和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实施人影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
(二)经专业培训,熟练掌握人影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三)经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实施人影作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经过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四)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作业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指挥及操作人员;
(五)发射平台有醒目的安全射界图地面标绘;
(六)作业装置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实施人影作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烟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县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县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作业前向社会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三)实施人影作业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指令组织作业人员入场;
(四)检查装备、清点弹药、做好记录;
(五)申请空域,等待作业指令;
(六)避开人口稠密区,严格按照作业指令作业;
(七)作业结束后,及时回复空域批复部门;
(八)清点弹药、检查作业装备、做好记录,等待下批作业指令;
(九)接到退场指令后及时清点弹药,保养作业装备、办理弹药及作业装备入库手续;
(十)县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作业效果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及作业申请单位反馈作业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实施人影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施人影作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和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人影安全责任,并购买公众责任险和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未取得批准的空域作业。
第二十三条 作业前,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严禁装备带病作业,严禁使用故障和过期弹药。
第二十四条 作业期间保证通讯畅通,确保作业指令顺畅通达。
第二十五条 空域批准后,必须在批准时限内作业,严禁超时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数量,上报作业情况,按规定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存入库房。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影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需要调运时,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人影作业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预案适用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 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通知医疗部门,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之前人影作业人员应做好基本的救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公安局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有关肇事者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故范围。
第三十三条 实施作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处理事故赔偿及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上述工作布置妥当后,及时向上级人影管理部门上报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不得拖延、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六章 目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将人影工作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人影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情况、作业实施情况、作业人员配备情况、经费落实情况、作业人员待遇兑现情况等五部分。
县直部门人影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情况、配合人影工作情况、职能责任落实情况、经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由县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作业人员的管理考评细则,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及人影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不组织或者不参加人影作业的;
(二)违反人影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影作业的;
(四)未经过人影作业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人影作业的;
(五)未经批准,不参加人影工作技能培训的。
第三十九条 干扰破坏人影作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气象局和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阻止正常开展人影作业的;
(二)干扰人影作业通讯频道的;
(三)侵占、损毁人影作业场地、设备、设施的;
(四)擅自移动人影专用设备及相关设施的。
第四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原《宜阳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宜政〔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