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通〔2023〕67号
为实施宜阳县城乡建设规划,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锦屏镇等2个镇河下村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91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6公顷、未利用地0.4339公顷,共计3.4028公顷(其中耕地2.9133公顷),作为宜阳县2023年度第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拟征收锦屏镇河下村集体耕地0.1324公顷。四至范围:北至祥和路,南至宜洛北渠,西至久创产业园,东至久创产业园。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拟征收锦屏镇高桥村集体耕地0.165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洛阳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至高桥村土地,西至洛阳鹏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东至九都路。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三:拟征收锦屏镇高桥村集体耕地0.0115公顷。四至范围:北至高桥村耕地,南至洛阳恒嘉锻造有限公司,西至高桥村耕地,东至红星路。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四:拟征收香鹿山镇锁营村和夏街村集体耕地2.60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6公顷,共计2.660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夏街村耕地,南至中兴路,西至夏街村耕地,东至洛阳中宸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五:拟征收锦屏镇河下村集体未利用地0.4339公顷。四至范围:北至洛宜快速通道,南至祥和路,西至洛阳合沐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东至洛阳宇晟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28.668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68.3686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计入被征地群众社保个人账户。
3.就业安置。对被征地村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为失地农民提供工作岗位。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