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通〔202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宜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宜阳县香鹿山镇等2个镇、龙王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8468公顷、林地2.8826公顷、草地0.12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2公顷,共计6.8746公顷(其中耕地3.8468公顷),作为宜阳县洛邑水城东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北至李贺大道,南至滨河北路,西至洛水昌谷,东至宜阳县实验高级中学、龙王村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征收香鹿山镇龙王村集体耕地3.8468公顷、林地2.8826公顷、草地0.1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2公顷,共计6.8513公顷。
拟征收柳泉镇丁湾村集体草地0.0233公顷。
宜阳县人民政府拟组织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和柳泉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人社、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职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权利人共同确认。
四、社会风险评估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局委和香鹿山镇人民政府、柳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和村民小组干部组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