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 管理制度的通知
宜政办〔2019〕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25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脱贫办〔2018〕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的、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分配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电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合规按期推进对象精准识别、分配方案编制、电费结算拨付、收益分配落实、自查自评等工作,提高光伏扶贫成效,确保贫困人口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第三条 目前我县15个乡(镇)建设的99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香鹿山镇、三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屋顶式光伏电站,授权县九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武坟集中电站指定县发改委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第四条 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上述授权或指定机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电站所属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上述授权或指定机构专户,并由该机构按规定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五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形式,研究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发改委和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在公开公示栏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前一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分配使用要以提高贫困群众自主脱贫和发展能力为目的,鼓励贫困群众积极参与公益岗位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或对具有较强脱贫致富正能量的贫困群众进行奖励补助,杜绝将电站收益资金直接发放给贫困群众,可视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和贫困程度,分档次进行差异化收益分配,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光伏扶贫对象精准。
第七条 县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各贫困村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各乡(镇)政府对光伏受益贫困户的遴选和收益金的分配发放以及村集体收入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切实做到资金受益分配合理合规、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县纪检监察、发改、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