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1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洛政〔2014〕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购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置房的购买对象,是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待售存量商品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房和开发企业代建房、限价房、保障房等房源。
第三条 我县纳入国家2013—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购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要 求
第四条 安置房购买工作应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五条 县住建局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七条 所购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县现行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四)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八条 所购房源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拆迁区域居民的意愿,制定详细、可行的安置房需求计划,报县住建局进行审核、批准。安置房的需求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本区域每户被拆迁居民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住房的面积及修建的时间、属外来人员还是本地人员、安置的意愿等。
(二)所购房源项目的区位、建筑面积、户型、数量等。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补偿协议汇总。
(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情况汇总。
(六)被补偿人安置意向汇总。
(七)所购房源具体的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八)县住建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对安置房的需求计划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需求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核通过的需求计划结合购买对象征收补偿的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所有拟购项目具体的情况汇总(其中包含安置房需求计划的内容)。
(二)所有拟购项目具体的安置区位。
(三)总共所需安置房的套数、户型及面积。
(四)各项目具体的安置房分配方案。
(五)购买价格及所需的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购买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住建局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申请,依法按程序开展购买工作,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底价的确定
公开采购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同意参与竞价以及群众有选择意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进行综合评估,并由县住建局统一汇总平均后确定底价,作为采购控制价。
(二)竞得人的确定
1.成立竞谈小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投公司分管同志和拆迁居民代表(3人)共同成立竞谈小组。
2.竞谈小组对参与报名的房地产项目及所提供房源逐一进行谈判,确定价格并报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将所有确定的竞谈价格相加除以项目总数,得出的均价若低于采购控制价,则此价格为政府采购基准价格,所有参与的出售人均为竞得人;若均价高于采购控制价,则去掉报价最高的出售人继续测算,以上述办法类推,直至确定竞得人为止。
(三)购买方式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迁居民在中标的所有小区范围内自行选购,若所选房屋价位超出政府采购基准价的部分由拆迁户自行支付;若拆迁居民所选房屋价格低于政府采购基准价的部分由政府以货币形式向拆迁居民兑现差价。
(四)签订购买协议
1.竞得人确定后,县住建局要立即确认竞得人所提供的房源面积和套数,若出现严重差异的,取消竞得人资格。
2.在成交后15日内,由房源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拆迁群众选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具体的购买协议。
3.在居民选房后10日内,县城投公司与竞得人签订购买协议,协议应对以下几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买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4.签订购买协议后,竞得人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许将该房源出售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付款方式
1.按照一次结算、分期付款方式,由县城投公司与开发商结算付款,即签订合同付50%,签订合同三个月(即居民装修入住)再付4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居民入住后三个月无纠纷的全部结清,若存在质量争议或设施配套不到位的,整改到位后付清。
2.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群众结算,对群众选房超出政府采购基准价的房款收取后交县城投公司,对群众选房低于政府采购基准价的房款,负责协调县城投公司予以兑付。在群众选房结束后再付3个月过渡安置费。
第十二条 同意参与公开采购商品房用于群众安置的各开发商均需一次性提供房源数量、楼栋、单元及楼层号等。
第十三条 参与的各房地产开发商均需在报名时一次性交纳100万元保证金,对于不能兑现房源及价格的开发商,将没收保证金。
第十四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洛政〔2014〕5号)文件相关精神,免交安置房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的契税、登记费。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作为主管单位,代表县政府负责拟制安置房采购方案,对购买计划进行审核及其他统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城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要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负责拆迁所需安置房的资料审核工作,做好资金兑付和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及时发布房源及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开发资质的合规性,协助核定房源指导价格,并对所购房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手续办理的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采购工作中涉及评估、谈判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迁居民的分房和涉及居民找补差价的资金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公开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保障房、限价房的购买,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