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3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市政府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消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按照“政策引导、淘改结合、严明责任、整体推进”的要求,确保2016年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政府责任目标顺利完成,为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7月底前,完成870辆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积极探索柴油黄标车“黄改绿”试点工作经验,为全市推进积累有益经验;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完成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认真贯彻市政府要求,县主要城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严格落实禁(限)行措施,5月底前,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提高限行监管科技水平,完善限行区域电子抓拍监控系统,把黄标车车辆信息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进行24小时监管,加大对违反禁(限)行措施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分时段、分地段限行措施的落实,倒逼黄标车淘汰。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二)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公安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予以强制注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周密组织“黄改绿”试点工作。按照《洛阳市黄标车“黄改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况良好、残存价值高、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黄标车实施技术改造,通过改造检测使其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黄改绿”车辆的管理,对拆除、不正常使用尾气处理设施的车辆按规定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四)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县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五)严格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六)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七)严格汽车油品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质检监联〔2012〕496号),加强综合整治,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在全县推广供应“国Ⅳ”标准成品油。质监部门要严把成品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商务、工商部门做好流通领域成品油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商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商务局
四、补贴政策
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100%执行;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6年9月30日以后不再受理上述补贴申请。
2016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6年8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100%执行;车主需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宜阳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及时了解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有关政策,掌握全面情况;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发放;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改造标准的黄标车实施“黄改绿”工作;会同财政、公安、商务、交通等部门做好淘汰黄标车的认证、信息汇总和资金补贴等工作;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定期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通行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实施处罚,定期发布处罚情况;负责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注销;落实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工作;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联合环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对符合改造标准的黄标车实施“黄改绿”。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制订相关保障措施,缓解营运压力;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加快客运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搞好客运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公交车更新淘汰扶持政策和完善公交体制政策,大力发展绿色公交体系;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联合环保、公安部门开展对符合改造标准的黄标车实施“黄改绿”。
县商务局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已拆解车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会同县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负责对我县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商务局、工商局做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检测计量器具及时进行计量认证。
县财政局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黄改绿”补贴办法及标准;负责县级补助资金的筹措下达,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按照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车用燃料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宣传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黄改绿”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工作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一是建立调度通报机制。自2016年5月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每月20日前将黄标车淘汰数量、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樊戈 电话:18638865737 邮箱:yyhbcbgs@126.com 密码:yy123456);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月底通报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二是建立考核问责机制。黄标车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纳入年度创模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月督查排名、季度考核、年度奖惩。县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进行单独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县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践行绿色生活”的浓厚舆论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车主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高质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