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宜政〔2016〕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全面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4〕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老有所养”的目标和“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健全具有宜阳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成为我县高成长性服务业。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1.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县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县域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2016年底我县要建成1所政府示范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县、乡(街道)、村(社区)三级互联互通,“12349”呼叫服务实现城乡全覆盖。
2.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具备人人享受各类养老服务的能力。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建立高、中、低档相匹配的养老服务格局,促进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保证具备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的能力。
3.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全县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千名以上就业岗位。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4.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简化办理程序,放宽市场准入,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管理。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完善,优待水平不断提高,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重点任务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设施建设专业规划,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年度用地规划和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开,保证社会资本依法取得土地投入养老服务业。统筹城乡养老服务资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明确政府办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功能和目标定位,建立不同形式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2.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完善政府供养制度,进一步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由当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家庭住房困难的散居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要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或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保障范围。完善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政策,并建立增长机制。健全老年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服务机构投保。
3.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举办规模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市场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进一步细化和放宽政府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4.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落实建设、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60%以上的行政村要建成一所农村幸福院,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托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物业公司合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衔接。支持社区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应向社会老人开放。重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农家院落、闲置校舍等建设农村老年幸福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
5.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建立老年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6.推动医养融合发展。通过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主动为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支持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
7.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加快制订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研究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和老年产品用品定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结合信息惠民城市建设,开发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逐步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紧急呼叫设备。推进养老机构数字化建设。
8.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要按照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到2020年末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不低于35‰的目标,编制我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强制性空间布局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向社会公布。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的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未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旧城社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租赁等多种形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定且有条件选择利用居住小区内空地插建的,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可实施插建,建设规模依据小区人口数量确定,建成后在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提供养老服务。国土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提出核验意见。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土地供应政策,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为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国土部门要尽快制订我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租金标准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的办法,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二)完善和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县财政局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民政部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大对政府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养老设施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确保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得到良好照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激发社会投资热情,逐步增加养老床位数量,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1.建设补贴。凡县域范围内2014年1月1日后新建成(自建房和租用房)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设计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房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按每年每张床位1500元,分两年补助),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按每年每张床位1000元,分两年补助)。已享受2013年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仍按原标准执行。同时,对合法运营满5年以上(含5年)的养老服务机构,确需对内部主要服务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提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可按照新建成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2.运营补贴。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县对依法设立许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对其日常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按照入住老年人数(必须入住满1个月),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外埠住养老人与我县户籍老人享受同等待遇)。主管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凡在运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责任信访案件的,可酌情停发其运营补贴,待妥善解决后从次月起可申请运营补贴。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以及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标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且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要根据老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将政府向老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费用转入养老服务机构,补抵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费用。县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社会力量搭建统一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根据服务老年人数和承担的服务量给予购买服务补贴,并逐步向特殊困难老年人免费发放紧急救助终端。
4.保险补贴。为保证养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降低机构运行风险,化解护养纠纷,自2014年1月1日起,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县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100元的参保标准)予以补贴,参保费超额部分由投保单位自行负担。
5.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省级)表彰奖励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由县政府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公有产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期间享受上述各类补贴政策。
(三)完善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规定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养老服务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和落实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县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对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本县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我县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护理员从业资格证书且签订用工合同3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县财政部门对其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助。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地提高全县养老护理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优化年龄结构,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护理员队伍稳定发展。
(五)完善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院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应纳入定点支付范围。探索对临终关怀型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在转诊报销、重复住院率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简化办理手续,满足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医养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积极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时,鼓励老年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六)完善和落实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财政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参与健康服务业整合,探索开展住房反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放宽贷款条件,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实行优惠利率。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入社会养老服务,大力实施养老救助项目。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目标任务。县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细化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民政部门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教育、公安、消防、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要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出台细化的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细化具体的支持措施。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和县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