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76号)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掌握全县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状况和风险底数,落实行业、属地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因开展专项整治引发的延伸风险和社会问题。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透过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明确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2.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和金融处非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县委宣传部等18家单位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和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时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具体组织全县清理整顿情况督查、评估、验收和总结工作。
(二)分领域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县人行、银监办、金融办、工商局要分别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具体分工:
1.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县人行牵头负责,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方案制定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县人行牵头负责,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方案制定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3.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县银监办牵头负责,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方案制定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4.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按照省证监局下发的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协助省证监局做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等工作。
5.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因我县目前无保监部门和相关的行业协会,暂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按照省保监局下发的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协助省保监局做好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等工作。
6.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方案制定本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县工商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县工商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县公安局、县工商局要运用工商注册信息、大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发现、搜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逐一核实。县发改委会同县工商局负责,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工,对投资类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电子商务、典当、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产权、股权类交易场所(中心)、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县农业局负责对县内涉农合作社互联网金融风险工作开展摸底排查,指导各乡(镇)对其他涉农互助合作社开展摸底排查。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乡(镇)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委宣传部、县网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群众的信访接待、政策解释、疏导劝返等工作。县委维稳办指导各乡(镇)排查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各类不稳定隐患,协调处置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聚集上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维稳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应比照县领导小组组成,组建工作专班,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于在本地有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由相应监管部门牵头进行整治;对于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本地没有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牵头单位,按照要求协助省、市、县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工作方法
1.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实行举报公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的举报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举报电话等多渠道收集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借助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违规企业失信信息公示、共享。
4.规范金融秩序。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需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的,依程序逐级上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由人行、银监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县人行、县银监办和各乡(镇)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二)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各乡(镇)政府制定本辖区清理整顿方案,各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清理整顿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认真开展企业自查工作,收集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2);根据企业自查信息,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分头实施清查工作,结合行业日常管理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全面细致对所辖行业、地域内的企业进行摸底,澄清我县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底数。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做好摸查信息收集、上报,以便我县与平台注册地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及时完善本地、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并将行业清查工作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2.清理整顿。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差别化处置,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县领导小组成员应组织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县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重点乡(镇)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主要内容有: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摸底排查工作进展情况、清理整顿效果等。对督查和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要查找问题、及时纠偏。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强化协同配合。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人行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二)完善机制建设。认真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行业监管、市场竞争、企业运营等方面问题,研究制定促进全县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行业自律,建立自律惩戒机制,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要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要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以适当方式公布案件进展,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要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宜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