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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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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宜政办〔2016〕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2012)》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系统机关公文是政府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各级政府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级政府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县政府同意。
  3.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三)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收文办理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特急件”、“急件”、“一般件”分别在1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三、公文起草
  承办单位起草公文时应对公文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进行认真把握,必须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紧急程度。依据保密规定,合理拟定秘密等级,并标明定密依据和保密期限。
  (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并注明协商过程;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注明各部门的意见分歧,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四、公文审核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拟定的紧急程度、密级、保密期限是否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规范性文件,须经发文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公文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文。特别重大、涉及面较广或涉及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七)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审核时间。自主类文稿,审核(含政策审核、可行性审核、法制审核、文字审核、  格式审核等)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贯彻类文稿,审核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事务类文稿,审核的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五、公文签发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政府的办公室根据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一)县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相关副县长会签后,由县长签发。
  (三)向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各厅局报送的公文,一般要经市政府转报。特殊情况下,经省政府领导和各厅局事  先同意可以直接报送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副县长按分工签发。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涉及到调整政策、争取机构编制、争取资金、减免税费、土地变性、调整规划指标等问题,或者副县长认为有必要的,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可由政府办主任审核,直接报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六)以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性的事项可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属于比较重要的事项的,或者政府办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七)会议纪要原则上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后,由负责召集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并签发。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安排、国土、规划等重要事项的文件,应送相关副县长会签。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八)一般公文,必须经签发后才能送印、发文。严禁公文倒流,特急件或者急件,签发人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签发的,由对口副主任说明理由并注明后可以先送印、发文,再补签。
  (九)凡领导已签发的文稿,承办人不得自行改动。确有必要改动的,须说明理由,并经签发领导同意。
  六、发文办理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附件:宜阳县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小组


                                                                2016年7月29日



附    件

  宜阳县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小组
 
  一、公文审核小组成员
  组 长:李卫国      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沈朝阳      县政府办副主任
      邢鹏展      县政府办纪律检查员
      刘宜伟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公室机要文电科、信息中心、综合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编办、审计等单位负责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凡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在县政府领导审定前,应提交公文审核小组审核。
  (二)规范性文件提交县公文审核小组审查前,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可否公开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文件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县政府公文审核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文件审查把关后,由小组成员共同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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