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南省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和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将光伏发电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途径,根据各乡(镇)贫困人口状况、群众意愿、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和电网消纳情况,建立多种途径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分阶段有序开展多种形式的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逐步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光伏发电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积极谋划,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争取政策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收益分配和全过程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宣传发动、项目审核上报、建设运营和协调服务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包村单位、企业、社会各界通过捐赠或投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参与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建设。
(二)自愿申报,精准帮扶。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各乡(镇)政府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要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愿申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应确定统一规范的资格条件和遴选程序,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对接的光伏发电扶贫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贫困人口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三)严格质量,确保收益。光伏扶贫项目中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技术指标应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光伏组件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主要设备供应商应当在工信部公布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连续稳定运行240小时(实际利用)后可申请组织验收。拨付资金时应确保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并由贫困户签字同意。
三、实施对象及目标任务
按照脱贫整体要求,在2016年—2018年期间,分批在8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15000贫困户中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作,保障全县20%左右的贫困户连续20年以上、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光伏发电扶贫收益。其中,2016年,樊村、张坞等15个乡(镇)8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村级小型光伏电站88个12MW;在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建设2000—3000个户用光伏系统、总容量达到10—15MW;在韩城镇建设一个农光互补集中式地面电站,总容量70MW。共计带动6500户以上贫困群众年增加收入不低于3000元。
四、光伏发电扶贫主要建设模式
(一)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屋顶或院落空闲地,根据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和安装条件,安装不超过5000瓦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收益归贫困户所有。重点解决确定当年脱贫的贫困户。
(二)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村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农业大棚、养殖水面或设施农业等,建设500千瓦以下的小型光伏电站。鼓励建设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的小型光伏电站。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可根据财政投资、村集体及贫困户自筹、企业参股等情况进行股份合作;其中,贫困户参与数不低于该村贫困户总数的50%。发电收益扣除投资还贷、相应税金、运营费用、土地租金等外,首先保障参与折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剩余部分可视财政投入情况或村集体注资情况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具体收益分配模式及比例,由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核。确定为当年脱贫的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小型电站优先列入年度实施方案。村级小型电站租用村组集体土地或其它公共资源的,应当与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避免运营期间发生纠纷。
(三)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扶贫办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有关要求,适时编制专项光伏扶贫实施方案,逐级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审批。
五、光伏发电的必要建设条件
(一)良好的光照和场址。光伏系统应坐南向北,周边无树木、建筑物、构造物遮挡阳光,尽可能邻近符合接入条件的输配电线路,交通条件相对较好,以便利低成本接入电网、材料运输和后期维护。场站选址应避让重要生产活动区、滑坡区、泥石流区等,以免除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小型村级电站可选用集体建设用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利用农业大棚农业设施建设的农光互补项目可占用一般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有林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合适的安装条件。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要求屋顶平面面积在40—60平方米,房屋结构原则上砖混、框架结构,砖木、土木结构的房屋荷载面积应不低于50公斤/平方米。房屋结构达不到荷载标准的,可以利用院落空闲地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
(三)规范的接入条件。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取得电网公司的现场确认,确保变压器容量、线路线径达到并网条件。电表户头与贫困户户主姓名一致。
六、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备案及申报流程
(一)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和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省市报备程序进行,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级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县扶贫办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备省、市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限制,村级小电站可执行“全额上网”并网模式,所需指标由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指导规模进行兜底,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在各实施县(市、区)项目备案结束后,将全省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及村级小型光伏电站规模汇总并报送省能源局。
(二)为加快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对于我县实施方案中具备条件的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村级小型电站两种类型可由县发改委先行审批实施方案,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必须在获得国家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所产业的风险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七、保障措施
(一)统筹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我县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单价按8元左右计算,实际价格以招标价为准。单个户用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不得超过5000瓦。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来源由贫困户家庭自筹;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并由财政扶贫资金给予千分之五贴息,贴息年限至2020年。村级小型电站可通过财政扶贫资金、群众自筹、企业投资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解决。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村级小型电站的产权按出资结构归村集体、合作社或出资方共有。
(二)强化建设和运维管理。县政府通过公开招标、评选比优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统一承担全县拟建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结算、运维、培训,实行垂直一体化服务,以降低综合成本,确保电站运行寿命和发电效率。项目运行期间,运维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约定,从所管理项目的收益中提取。
(三)加强考核监督。相关乡(镇)要把光伏发电扶贫工作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对照标准,严格审核。县级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加强调度通报和督查考核,确保把各项目标任务及时落到实处。要加强光伏发电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加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投机行为及政策落实的监管,对光伏发电扶贫项目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从严查处。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光伏发电扶贫相关政策、项目建设动态、实施效果、典型案例等的宣传推广,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引导广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光伏发电扶贫工作,营造协同推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