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3〕(68)号

日期:2023-11-30来源: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监处罚〔2023〕(68)

 

当事人:    卫玉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3                

联系电话:150         

联系地址:宜阳县城关镇美           

当事人先后于2019年6月12日,在宜阳县步行街开办“宜阳县玉良利铭堂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46XLAN9T)、2021年6月23日在宜阳县洪爱医院二楼开办了“宜阳县幸军食品零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9H243R01)、2022年2月22日在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家鑫文化酒店以其妻子陈幸军的名义开办“宜阳县好德按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9KT29N0G)、2023年2月1日未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在中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三楼经营慢病调理中心。期间主要从事按摩、理疗及经营“伍福家园”等产品。

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2023年2月23日,我局接到宜阳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关于卫玉良涉嫌售卖假药”的违法线索,于当日上午联合锦屏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经营的慢病调理中心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证照,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宣传资料等进行依法扣押(详见清单),2023年3月14日以当事人涉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由立案调查。由于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没有办结案件,我局分别于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8日依法对扣押物品进行解除扣押,对产品包装标识涉嫌虚假宣传的“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下达《行政告诫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经过现场检查、拍照、录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三次询问,其中两次无理由拒绝签字)、走访消费者,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对有关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函调中央电视台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延长扣押期限等过程,基本查清了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当事人分别从2019年和2021年开始至案发,经营伍福家园产品和“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主要通过会议、讲座,让患者当众谈各种疑难杂症疾病的调理效果、利用所谓的“CT血液检测仪(实际为生物显微镜)”采集消费者(患者)血液仅凭“一滴血”检测,就能预测或确定消费者(患者)体内缺少某些元素或者患有某种疾病等方式,有针对性的推销其经营的伍福家园产品,明确向消费者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伍福家园各种型号山药粉”能“调理”糖尿病、偏瘫、眼疾、心肌缺血、中耳炎、鼻炎、脑梗、腿疼腿麻、肾病、便秘、强制性脊椎炎、甲状腺、肩周炎、颈椎病、胆息肉、胃病、淋巴瘤、皮癣、心脏病、嘴歪眼斜、乳腺囊肿等20余种疾病,并且“疗效显著”(如:高血压患者吃产品一天后,血压正常,停掉西药、脑梗塞腰直不起来不能走路患者,吃产品两天后,腰能直起来并能正常走路、糖尿病患者吃产品五六天后血糖正常,停掉西药,吃饭不用忌口、伊川患者吃山药粉调理好肺结核病等等)。宣称普通食品“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对高血压有疗效(服用产品50%的人群当天血压能降到正常,半个月后,血压渐渐稳定。详见亢祖培向卫玉良推送的葛根甘草压片糖果注意事项)。事实上,当事人经营的“伍福家园”产品及“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均是有关厂家按照相关食品标准(GB19640;GB\T10782; GB\T29602;和SB\T10347等)生产的普通食品,产品标准及说明或者标签未核定有关疾病调理功能。其中伍福家园相关产品标签明确标注“〖适用人群〗:普通人群”字样。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伍福家园”产品主要包括:VE强化山药复合粉、怀山药山药复合粉、唐旨康山药多维粉、牛磺酸强化山药复合粉、镁强化山药复合粉、叶酸强化山药复合粉、钙硒营养强化山药复合粉、铁强化山药复合粉、锌强化山药复合粉、VC强化山药复合粉、VA强化山药复合粉、VB强化山药复合粉、VE强化山药复合粉、山药双歧因子粉、伍福玛咖压片糖果、铁棍山药营养粉、伍福梦益生元固体饮料、玉黄山椹固体饮料、伍福梦大鲵多元肽固体饮料、怀山药复合代用茶、伍福朗力水果酵素、三通红颜麻仁果丹、铁棍山药人参果丹、茯苓葵花盘果丹、酸枣仁氨基丁酸压片糖果、茶多酚蒜粉片、百拇牌辅酶Q10软胶囊、保甘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怀药精华洗护套装。以上产品大部分山药粉产品系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其中铁强化山药复合粉、锌强化山药复合粉、唐旨康多维粉系河南金创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系涿州保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生产厂家分别是河北军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农国科(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注册商标是“全华保源康”,包装标识上,生产经营者虚假标注“中央电视台重点推广产品”和“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监制”等宣传用语。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伍福家园”等产品时未查验留存供货者资质、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购进“伍福家园”等产品货值65970元(扣押和销售金额合计值),利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涉案产品金额18130元。参照当事人经营“伍福家园”产品最低级普通经销商的投资与收益办法(三种合作方式、奖金计划)每销售590元产品分享收益313.6元的标准计算,认定当事人销售“伍福家园”产品获取违法所得9636.93元。购进 “葛根甘草压片糖果” 34瓶(规格60片/瓶),销售28瓶,购进价格80—110元不等,市场零售价格260元/瓶。其中产品批号20221201为河北军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查获6瓶;产品批号2021366为中农国科(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生产,查获1瓶。货值金额8840元(包括销售和未销售的),获取违法所得4200元(成本价按照最高进价每瓶110元)。二项合计违法所得共计13836.93元(详见“卫玉良违法所得计算表”)。

当事人还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宣传人体熵减仪热疗机(太赫兹旋磁熵减仪)可以祛湿、激活免疫细胞,对颈肩腰腿痛、心脑血管有很好的缓解等。事实上当事人使用的仪器并非医疗器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宜阳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询问笔录)等,证明案件来源相关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宣传版面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伍福家园等产品、现场摆放有L1688型生物显微镜(CT血液检测仪)等事实。

4、现场锦旗照片,证明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伍福家园产品能调理高血压、胃病、心肌缺血、脑瘤、肺结核、腰椎病等疾病的事实。

5、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颁发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职业化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及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复函等,证明当事人取得相关技能项目培训证书的相关事实;

6、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及全程录像资料。证明当事人为中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慢病调理中心实际负责人、投资人、经营者及该慢病调理中心的运营模式和当事人经营伍福家园等产品的进货渠道、价格,销售数量、价格及虚假宣传调理多种疾病的方式、方法等相关事实。

7、当事人客户来访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到访客户大多是中老年人的相关事实。

8、《弘义悦康中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慢病调理外包协议》一份及物品交接表,证明当事人与洛阳健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存在的承包关系、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事实。

9、洛阳健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

10、扣押当事人产品、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明扣押、延长和解除扣押当事人产品物品的相关事实。

1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但是当事人未能提供的事实。

12、伍福食疗产品登记表及发货清单、进货产品订购表,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伍福家园等产品的相关事实。

13、现场查获的“伍福家园计划”共建指南一本及宣传彩页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伍福家园产品等相关事实。

14、现场查获的“亚健康调理干血血像参考图”、内部培训资料、生物显微镜介绍彩页等,证明当事人从事抽血检测诊疗活动的相关事实。

15、当事人使用的名片,证明当事人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的相关事实。

16、当事人与程杰强、李思妍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的相关事实。

17、当事人与亢祖培的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亢祖培处购买“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及产品出品商资质、荣誉和产品相关注意事项、说明书涉嫌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的相关事实。

18、当事人电脑里存放的有关伍福产品调理疾病案例。证明当事人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的相关事实。

19、患者及其家属的笔录、购买产品照片、交易凭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的相关事实。

20、当事人经营的伍福产家园产品及“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照片,证明当事人把普通食品宣传成对各种疾病具有调理作用,与产品标签标注“〖适用人群〗:普通人群”字样不相符的相关事实。

21、中央电视台和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复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标签上含有虚假宣传用语的事实。

22、公证书一份及相关电子证据,证明对当事人微信视频号、聊天记录、“调理病号案例”视频等相关虚假宣传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相关事实。

23、当事人“奖金计划、三种合作方式、伍福家园营养自助工程计划”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当事人相关资料计算其违法所得数额及利润率的相关事实。

24、伍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向当事人颁发的“授权证书”一份,证明其委托当事人销售伍福家园计划系列产品的时间及授权当事人为伍福家园计划推广站主任的相关事实。

25、洛阳健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等相关事实。

2023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宜市监听告〔2023〕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3年6月2日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期间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不适的问题,认为卫玉良既不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也没有伍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授权委托经营销售伍福家园计划系列产品,将卫玉良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处罚适用对象错误。”。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当场提交了伍福家园计划推广办公室给陈幸军颁发的授权其经营伍福产品的委托书;提出其爱人陈幸军持有的宜阳县好德按摩店营业执照经营地场所与当事人经营伍福家园产品的场所完全一致,以此来证明我局认定当事人是卫玉良,是错误的辩解意见。我局法制机构和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审核研究,认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授权证书,证明卫玉良为伍福家园计划推广站主任,委托销售伍福家园计划系列产品,当事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一)当事人对销售的普通食品却宣传能“调理”各种疾病,并承诺可以停掉降糖、降压药等西药的相关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二)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之规定。

(三)当事人经营的“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当事人在推销普通食品过程中,以讲座、会议等形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等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竞争函(2020)463号》的意见,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食品。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七、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以上各种因素后,认定裁量等级为“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规定,违法行为长达5年,时间较长,不配合调查,欺骗患有各种疾病后遗症的社会弱者中老年人,依法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但同时考虑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规模较小,承受能力有限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属于初次违法的情节,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836.93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行为,没收 “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6瓶。

综上,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836.93元;3、没收“全华保源康”葛根甘草压片糖果6瓶;罚没款合计:拾壹万叁仟捌佰叁拾陆元玖角叁分(113836.9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行行号:402493701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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