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
11.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12.对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
(二)河南省扩大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三)扩大通知辩护的试用范围: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或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5.被告人申诉且法院立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