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盐政罚决字〔2024〕第1号
王冬乐(410327199009XXXXXX):
2024年6月6日,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徐秋谨、张陕基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宜阳县盐镇乡洛河支流水兑河中峪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砂石的事实。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王冬乐作出:行政处罚贰万捌仟元整、没收非法所得壹仟零伍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罚没收入专用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