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盐政罚决字〔2024〕第012号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15来源:

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

政罚决2024〕第012

曹当国410327196101xxxxxx)

2024年10月24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盐镇乡党委委员贾晓利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盐高耕地里有焚烧秸秆的事实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罚没收入专用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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