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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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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规-2018-4号
宜政办〔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30日

宜阳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调控,围绕“扬尘污染、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和生活面源污染”五大领域,采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措施,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治,全面完成年度重点治理和减排任务,努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不断深化治标减污,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工地精细管控、县乡清洁行动等治标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又要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源头上降低产污量。
  (二)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目标导向,集中完成年度重点治理任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总量减排目标,又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常态化的环境监管工作,固化制度措施,持续改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治理与管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实施以提标减排为抓手,依靠工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又要坚持实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应急管控,实施生产精确调控,落实错峰生产、“封土”行动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减排与控排的有机结合。
  (四)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以燃煤、扬尘和工业污染为重点,固强补弱,集中治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又要坚持全民治污理念,全面治理非生产领域的大气污染,不放过每个污染领域和污染源,全面改善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
  (一)空气质量目标。到2018年底,全县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96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下,县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40天以上。
  (二)重点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环境监管任务,大气环境的监测、监管、治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总量减排目标。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持续削减城区煤炭消费总量,促进我县能源消费结构日趋合理。
  1.严格源头控煤。全县域禁止审批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在县域内新建燃煤设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煤(含焦炭)为燃料的项目一律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1.5倍减量替代;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煤改电”“煤改气”工程,积极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提高工业清洁生产程度,除火电行业外,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工信局、规划局、国土局、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快建成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加快实施电热进城。加快实施城区供热规划,同步完善区域管网,实现电热进城供暖。2018年9月底前县城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区域,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区域,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补充措施,依托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县工商局等部门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组织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配合单位:县煤炭局、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煤炭消费结构等措施,降低煤炭消耗量。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4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拆除县城建成区的煤气发生炉,拆除已经闲置弃用的煤气发生炉(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除外)。8月底前,现存的燃煤热风炉和导热油炉实施提标改造或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实施提标改造的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条件下,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改用清洁能源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拆除的锅炉应及时注销有关手续,未注销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8月底前,暂时保留的单台出力在10蒸吨以上、65蒸吨以下(含)的燃煤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础含氧量9 %条件下,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质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取缔燃煤散烧设施。常态化做好燃煤散烧设施取缔监管工作,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复用反弹;燃气和热力未覆盖区域的居民生活可以使用洁净型煤,已经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不得使用燃煤;全县禁燃区域外从事种植、养殖、烘干、烤制、加工等活动必须使用洁净煤。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煤炭局、烟草局、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加强禁燃区管理。县环保、工商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切实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8.开展燃煤质量监测。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做好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测,质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生产领域燃煤质量监测,每个月开展一次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营销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质量抽检结果报送县攻坚办。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通过实施源头管控、退城进园,逐步优化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严格新建项目准入。自2018年开始,新建涉气项目按照规定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就地消纳大气新增排放量,辖区无量可替的,暂缓项目审批。重大项目可申请全市调剂,重点控制燃煤项目和工业窑炉,从环评、立项、规划、土地源头上控制新增大气污染源。现有项目的升级改造、扩能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
  10.实施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1.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有关事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7〕111号)的要求,常态化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通过“退出一批、集中一批、取缔一批、完善一批”的政策标准,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建立“行业+属地+基层”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按照“拆除设施设备,清除生产原料,断水断电,注销手续”的标准,取缔环保违法项目企业或项目,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工商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统筹做好“车、油、路”的提升、疏导和监管工作,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监控监管,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城区车辆通行,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2.做好车辆升级、淘汰和排气监测工作
  (1)严格新车市场准入。2018年1月1日起,我县境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公安局
  (2)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县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城市监控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在公路上行驶;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商务局
  (3)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路查。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区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查抽测。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超标车辆整改治理、复检;公安部门负责引导抽测车辆并对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县城区国Ⅰ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轨道交通打桩、钻探等工程机械)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农机局
  13.做好油品提升、质检和监管工作
  (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县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普及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质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测;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做好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每个月开展一次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营销劣质燃油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开展消费领域油品质量检测。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报送县攻坚办。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环境攻坚办、质监局、工商局、交通局、公安局
  (4)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做好黑加油站点的打击取缔工作,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对油品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点责令立即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加油站点,依法实施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5)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我县境内高速公路、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推广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14.做好道路交通疏导、限行和管控工作
  (1)城区重型货车绕行。2018年8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调整重型货车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入县城建成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扩大渣土车管控范围。2018年6月底前,按照“公司化准入,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行”的要求,巩固渣土车管理成果,将县城区散流体运输车辆和商砼车的行驶纳入渣土车监管范围,摸清底数,建立市政、公安、住建、交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市政部门负责县城散流体运输车辆和商砼车市场整治和准入管理;住建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城区散流体运输车辆和商砼车在施工工地内落实密闭、冲洗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散流体运输车辆和商砼车在县城建成区以内道路行驶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散流体运输车辆和商砼车在县城建成区以外公路运输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市政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统筹做好“工艺废气、窑炉废气、工业堆场”污染防治,持续提升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5.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18年9月底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16.八个行业全面达标排放
  2018年,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砖瓦行业实施治理任务“清零行动”,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没有通过环保监测并取得监测报告的一律视为不达标,实施停产整改。
  (1)2018年9月底前,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行业对焙烧、煅烧、冶炼、熔炼窑炉和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窑炉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2)2018年9月底前,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含琉璃瓦)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所有砖瓦企业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场区实施硬化,建设洒水降尘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散流体堆场落实围挡覆盖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7.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8年8月底前,建材、火电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装卸、密闭储存、密闭运输”的标准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火电、水泥、集中供热等行业的工业堆场(包括煤场、灰场、渣场、料场)要实现全封闭,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治理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水泥搅拌站料场和生产粉尘整治。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和水泥搅拌站料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工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8.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排放VOCs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化工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等)企业VOCs治理。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LDAR制度。
  (3)喷涂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VOCs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要求。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9.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有序推进铸造、耐材、刚玉、有色冶炼等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工信部印发的《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级方法》(JB/T11995—2014)的要求,制定我县铸造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方案和整治标准,组织实施铸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0.重点燃气企业开展NOx排放监测。2018年5月底前,采取第三方监测方式,全县以天然气为燃料的20蒸吨以上(含)锅炉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陶瓷、耐材、有色冶炼和压延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审核。废气排放口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选择规模大、生产比较正常的窑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必须真实,监测资质必须有效,监测报告必须规范。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1.环境信息公开。2018年5月底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在企业开放醒目位置建设大型电子屏幕。8月底前,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在企业开放醒目位置建设大型电子屏幕。向社会实时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公示内容要明确执行的行业排放标准名称、排放浓度限值、实际排放值(有基础含氧量的公示折算值),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统筹做好“工地、道路、堆场、料场”扬尘防治工作,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扬尘管控和县乡清洁工作,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22.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房建、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绿化等各类工地“七个100%”防尘措施,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规模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现场“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拆迁和各类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3.深入开展县乡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宜阳县清洁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组织定期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对下水道进行清淤;对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县乡环境清洁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市政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4.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县城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县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未采取集中收集治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由所在乡镇政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5.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全面实施“封土行动”。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
  26.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治理。建筑垃圾消纳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实墙围挡,道路硬化,湿法机扫,喷雾降尘,车辆冲洗,渣土覆盖”扬尘防治措施,解决“一路污染一带,一场污染一片”的问题。
  责任单位:县市政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7.提升道路保洁降尘能力。优化道路保洁作业方式,推行昼洒、夜扫(洗)作业模式,提升机械化作业效率。
  责任单位:县市政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农业及生活源污染防治
  统筹做好“禁烧、禁烤、禁放”监管工作,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采用更加环保的生活设施,科学处置垃圾落叶,减少生活面源污染。
  28.露天烧烤治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油烟净化,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立体电气烧烤炉具,淘汰平面烧烤炉具,从源头上解决油烟污染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行为。
  责任单位:县市政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9.加强餐饮油烟监控。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县市政部门做好餐饮油烟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餐饮经营单位完善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油烟实施收集净化,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市政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0.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2018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开启式干洗机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1.车辆维修行业治理。县交通部门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制定专项方案,牵头组织推动,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VOCs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要求。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2.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县夏秋“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3.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安监局、交通局、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4.修订应急预案。2018年3月底前,按照新修订的《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7〕101号),修订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执行“AQI200启动、四级响应、四级减排”措施。有关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编制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或计划,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5.编制管控清单。2018年9月底前,县工信部门按照市错峰生产要求,编制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县环保局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管控范围和减排标准。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6.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以煤、焦炭、自制煤气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分包站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仅指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为燃料的企业)、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耐材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7.实施应急减排。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有色冶炼、硅石工业、刚玉工业、焊剂工业、石材加工、水泥制品、陶粒工业和磨料磨具工业实施以停代限或轮换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其他不宜实施频繁停限产的工业企业采取工艺减排、提标减排等措施,实施应急减排,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通过实施管控,有效缩短污染过程,降低污染强度,缩小污染范围。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8.实施用电调度。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配合环保、工信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县攻坚办指令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责任单位:县电业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八)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自动监控设施,扩大在线监控范围,依靠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能力和预警预报能力,为污染防治和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39.扩大工业在线监控。2018年8月底前,全县火电、水泥熟料、陶瓷、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燃煤热风炉)等重点行业在线监测全覆盖;铸造、耐材、砖瓦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九)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0.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1.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县地税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分管领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县攻坚办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导检查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要整合督查力量,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查力度,围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督查,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驻查和巡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督政与督企相结合,采取“三不三直”督查方式,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和行政措施,实行问题不整改不放过、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三)加强攻坚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大气污染治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围绕中心,弘扬主旋律,大力宣传环境攻坚战的举措和成效,展示县政府铁腕治污的决心和态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通报超标排污企业和消极治污的单位,曝光环境违法案例,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推进攻坚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居民,改进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发展,让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深入人心,发动群众,凝心聚力,共同建设“富美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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