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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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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政文〔2012209

 

 

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

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关镇、锦屏镇、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坚决杜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和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发生,从根本上治理建筑工地周围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垃圾围城现象,不断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严格城区建筑工地管理

1.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施工围墙,施工围墙建设原则上不能占压人行道,应做到美观、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建筑工地应适时做好施工防护和防尘降噪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噪音及高空坠落、抛洒物体现象发生,以防危害城区居民生活环境和人身安全。

3.建筑工地内应做好现场材料及垃圾的堆放管理,场地外面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任何杂物,做到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污染环境。

4.建筑工地内主道路及出入口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处必须配备完善的冲洗设备及排水设施,对工地内出入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5.建筑工地出入口处应配备专职卫生清扫保洁人员,负责做好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

6.建筑施工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拆移市政设施、移植绿化苗木及建筑垃圾处置者,在施工前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证照不全者,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高超载。运输车辆的遮盖篷布必须完好无损,并覆盖至三侧挡板中部以下,车辆遮盖篷布的四角应与车厢两侧挡板、尾板拴牢,防止运输途中沿路抛洒、滴漏现象发生。

3.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有专人对车辆适时采取轮胎、车身冲洗措施,确保轮胎、车身干净整洁,方可驶出工地。

4.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市政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规划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和倾倒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乱倒、抛洒建筑垃圾。

二、强化建筑工地施工占道、拆移市政设施或移植绿化苗木及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的许可审批

(一)建筑工地施工占道、拆移市政设施或移植绿化苗木的许可审批

在城区从事建筑施工如涉及施工占道、拆移市政设施或移植绿化苗木者,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关证件和申请资料,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占道、拆移市政设施或移植绿化苗木批准书。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进行施工占道、拆移市政设施或移植绿化苗木。

(二)建筑垃圾排放的许可审批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1)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县城区临时建筑垃圾场(城区临时建筑垃圾场设在锦屏镇马庄村村南、宜赵路东侧)。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2)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委托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清运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

3)自行组织清运的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时注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场建设、管理和运行。

3.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到县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县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市政管理局市容站),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后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到县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申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具备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2)工地出口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道路硬化符合标准或具备有效的保洁方案;

3)有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排放处置方案;

4)有加盖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的许可审批

由建设、施工单位或其委托运输清运单位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及县市政部门办理的《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方可到县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凡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必须随车携带,并应积极配合县市政、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及城区临时建筑垃圾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三、明确管理单位工作责任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对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共同管理机制,具体由县市政、住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县市政管理局

一是要严格建筑工地施工占道、拆移市政设施或移植绿化苗木行政许可审批;二是要强化建筑工地出入口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管,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协议书和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审批;三是认真做好城区建筑垃圾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四是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二)县住建局

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硬化、卫生保洁和车辆冲洗设备、排水设施的设置工作,严禁工地内出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要做好施工防护和防尘降噪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噪音及高空坠落、抛洒物体现象发生。

(三)县公安交警大队

要做好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行政许可审批,同时会同县市政部门做好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高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报废车、黑车等车辆违法违规运行,切实保护合法运营。

(四)县交通局

要会同县市政、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四、治理阶段

(一)集中治理阶段:2012815日—20

1.查摆问题、积极整改。城区各建设、施工及运输单位在集中治理期间,必须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本文件中规定的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标准,认真查摆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和完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逾期不整改或不完善手续者,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2.集中清理城区内乱堆乱放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对目前城区内突出存在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清理,由责任单位在集中治理阶段期间负责到县市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安排运输车辆将其负责清理的建筑垃圾运至城区临时建筑垃圾场。

城区建筑垃圾清理任务划分如下:

1)宜滨路:住建局负责道路红线以内建筑、生活垃圾和道路两侧建筑施工材料占道清理,香鹿山镇负责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建筑、生活垃圾清理;

2)骏马大道:住建局负责道路及两侧建筑垃圾清理;

3)锦龙大道北段:市政管理局负责道路红线以内沥青路面以上的建筑、生活垃圾清理,交通局负责道路红线以内沥青路面以外的建筑、生活垃圾清理,城关镇负责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建筑、生活垃圾清理;

4)南环路(义络矿以西区域,含义络矿段):市政管理局负责道路红线以内建筑、生活垃圾清理,义络煤业负责矿区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建筑、生活垃圾清理,城关镇负责辖区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建筑、生活垃圾清理;

5)宜洛南渠两侧、西小河及洛河城区段:水利局负责管理区域建筑、生活垃圾清理;

6)香鹿山大道北段:市政管理局负责道路红线以内建筑、生活垃圾清理,香鹿山镇负责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建筑、生活垃圾清理。

(二)长效管理阶段:2012821日以后

1.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县市政、住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严格按照本文件中规定职责,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是进一步明确城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监管责任界定,监管不到位形成无主垃圾者,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自行清理。具体责任单位和监管区域为:

1)县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洛河以南:西小河桥至东环路,洛河以北:拥军路至兴业路)主干道道路红线以内区域(未移交管理道路除外);

2)县住建局:负责作为承建单位承建的且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区道路红线以内区域;

3)县交通局:负责作为承建单位承建的且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区道路红线以内区域;

4)县水利局:负责宜洛南渠、北渠两侧及西小河、洛河城区段水利局管理区域;

5)城关镇:负责城关镇辖区(县市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义络煤业公司管理区域除外);

6)锦屏镇:负责锦屏镇辖区(县市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义络煤业公司管理区域除外);

7)香鹿山镇:负责香鹿山镇辖区(县市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义络煤业公司管理区域除外);

8)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作为承建单位承建的且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道路红线以内区域;负责产业集聚区辖区(县市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义络煤业公司管理区域除外);

9)义络煤业公司:负责义络煤业管理区域。

2.严格执法管理

在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如建设、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和个人出现违反上述管理标准者,由执法管理部门按照住建部、省、市有关法规规定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五、严格督导考核

(一)实行目标考核。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县市政、住建、公安交警、交通、水利及城关镇、锦屏镇、香鹿山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义络煤业公司等部门的城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纳入其单位年度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目标考核。

(二)严格责任追究。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城区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由县监察部门予以效能追究和责任追究。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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