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宜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忠杰 职务:主任
受委托单位:宜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阳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李占辉 职务:主任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其它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宜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宜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阳县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宜阳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协助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传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会议精神、相关文件及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业务培训;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期限一年。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宜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阳县卫生监督所)
2025年3月27日 2025年3月27日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锦屏大道北侧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宜东新区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