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日期:2018-09-29来源:
    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豫脱贫办〔2018〕80号)和《洛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洛脱贫办〔2018〕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思路,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 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增强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通过对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的重点扶持,辐射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引导贫困地区农民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管理体制。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依照省扶贫办和市扶贫办制定的认定条件与程序,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进行管理,县级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二、认定标准
    (一)认定范围。一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储藏为主的企业及农产品市场或电商服务平台;二是其他大批量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工业、旅游业或其他企业。
    (二)认定条件。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所选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二是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三是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企业应与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签订较为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定购销关系。原则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低于100户。四是相关指标符合要求。农业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农业流通服务型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指标参照《宜阳县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宜农〔2018〕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类企业注册时间在二年以上,固定资产在5000万以上,经营状况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三、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材料。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现状、主营产品、覆盖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数量及措施等,并填写《宜阳县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盖章;三是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相关银行提供证明;四是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当地乡镇政府提供证明。
    (二)认定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批转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营是否符合行业部门管理要求进行把关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扶贫办发文授予“宜阳县扶贫龙头企业”称号,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动态管理。一是开展监测评估。建立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带贫减贫情况,重点察看带贫效果,实时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为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的退出提供依据。二是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台账, 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与农民利益联系不紧密、违规或违法经营、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支持政策
    统筹使用扶贫和涉农资金,支持县级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支持县级扶贫龙头企业享受金融扶贫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整合“定点扶贫”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向市扶贫办推荐市级扶贫龙头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
    (二)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要求, 切实组织好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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