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财政扶贫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公示

日期:2018-12-29来源:
     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和《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扶贫办〔2018〕1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加强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一条 聚焦精准,坚持目标标准。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围绕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要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既不降低标准、影响脱贫质量,也不调高标准、吊高胃口。优先解决制约本地区脱贫的突出问题,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第二条 群众参与,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引导其参与入库项目的选择、批准后实施、实施中监督、竣工后管理,提高其知晓度、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第三条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化管理。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公示公告时间每次不少于10天。
第四条 逐步完善,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尊重基层意愿、注重服务基层,在建设中不断完善,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能体现管理功能。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
 
第二章  项目申报类别
 
    第五条 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指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主要包括:农村环境整治、县乡村组道路、小型水利工程、入户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动力电等项目。
    第六条 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指围绕贫困村退出标准,改善贫困村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支持修建的公益性教育、文化、卫生基本设施等。主要包括:文化设施、标准化卫生室等项目。
    第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产业扶贫项目指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等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乡村旅游业等项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指围绕“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实施的安置点建设项目以及省、市、县三级财政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分级负担的人均3000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第九条 金融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指围绕帮助贫困人口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农村合作社)等扶贫贷款实现贴息;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主要包括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扶贫龙头企业贴息、合作社、农业保险、人身保险、其他等项目。
    第十条 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指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主要包括:村级电站、联村电站、集中电站、户用电站等项目。
    第十一条 扶贫车间项目。扶贫车间项目指围绕带动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在贫困村或贫困人口较多的村,有效利用村内闲置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房屋创办的无污染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业项目。
    第十二条 能力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指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学前学普通话等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项目。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项目指围绕残疾人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项目。主要包括补贴、辅具、康复医疗、照料护理等项目。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根据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实施的、暂未列入上述九种类型的脱贫攻坚项目,均列入该项目类别。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程序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编制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申报指南,明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所有申报的项目要有对应申报指南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村级申报初步意见、乡镇审核完善实施方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入库工作。
    第十五条 村级申报初步意见。村两委、村级脱贫责任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认真分析本村(含贫困户、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在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设置脱贫攻坚公告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后上报至乡镇。
    第十六条 乡镇审核完善实施方案。乡镇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项目类别分类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类别分别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根据行业部门定额标准确定应支持的扶贫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以论证报告形式报县级扶贫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及扶贫资金规模,汇总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库入库项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及决议,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公告。对跨村、跨乡镇项目可分别由乡镇、县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申报入库,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备案。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库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同时维护项目库管理的严肃性,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纳入项目库的脱贫攻坚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支持或调整的项目要按照项目入库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或补充调整。
 
第五章  项目立项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 立项程序
    (一)库中选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脱贫规划,依据项目库储备项目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所有拟立项项目以在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库中为前提,非库中项目一概不予立项;
    (二)行业部门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立项申请,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
    项目批复后,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变更。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项目没有按计划实施,撤消该项目计划,按原项目审报程序报批或备案后,重新调整安排扶贫项目。
 
 第六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立项备案制。各项目申报单位应负责向县扶贫办进行立项项目备案(经批复调整的项目,需再次备案),项目备案资料要具备以下内容。
    (一)村级项目会议研究记录
    (二)村级项目公示文本及照片
    (三)村级项目申请报告
    (四)乡镇会议研究记录
    (五)乡级项目公示文本及照片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项目带贫人员台帐(资金补助到户类需要)
 
第七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各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宜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同时按要求存档公示公告文本资料和图像资料。已批复项目原则上要在30日内开工建设。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分类、汇总、批复、分配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资金拨付、资金安排及使用公示公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公示公告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九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对于需要进行概(预)算评审的财政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10日内,完成项目勘查、施工图纸设计及概(预)算编制等工作,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县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完成评审等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到人到户类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村务监督会或村民代表及贫困户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监理小组进行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理实施。
    第三十条 到人到户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完成组织初验后,由行业部门按项目覆盖贫困户规模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验,抽验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15日内出具抽验合格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后,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及群众代表对项目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后15日内要出具验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推进建设的监管和督导,在督导中发现项目存在瑕疵或漏洞的,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取消项目建设,收回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年初由县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制定本年度的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批复方案下达预算到各项目实施单位,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后,5日内通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脱贫攻坚领导小组15日内确定项目批复方案,财政部门接批复方案后,10日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预算下达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整合资金规模,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调整本年度的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整合台账,认真做好整合台账的记账、对账工作。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和有关规定列相应支出科目。
攻坚期内,县财政部门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整合项目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严禁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报账凭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财政部门对整合资金项目的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施工方或供应商。严禁设立整合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行政区划)、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十五条 资金拨付提供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分批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
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投资评审文件、政府采购手续、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书。
2. 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各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小额项目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款税务发票(或收款收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 工程完工后,县审计机关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 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决算报告(评审或审计)、决算表。
5. 支付质量保证金。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合同预留质量保证金,由相关单位在项目竣工一年后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也可施工单位交纳保证金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扶贫项目质保金留置比例一般在3%—5%之间。
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二)工程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项目实施单位的收款收据、工程款税务发票、投资评审文件、政府采购手续、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决算报告。如实行项目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三)补贴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必须直接将整合资金或采购物资发放给贫困农民的搬迁扶贫项目的建房补贴、雨露计划的培训补贴、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生产发展项目的种苗(种畜)等,必须附发放清单。
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贫困群众“一卡通”的群众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单、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明细表。
    (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审核报账资料,审核无误后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章,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所要加强本乡(镇)的整合项目资金监管,严格审查整合资金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对涉及技术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把关。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金实行远程审核操作步骤及要求
    (一)每个扶贫项目需要拨付资金时,请按照扶贫资金报账资料清单,按相关顺序将资料全部扫描上传至扶贫资金远程审批系统。
    (二)县财政局收到上传资料后,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审核完毕,对报账资料合格的签具电子审批通知书,对报账资料不合格的提出具体存在问题及完善意见,项目实施和管理单位要抓紧补充资料,再次申报。
    (三)对于财政局出具的电子审批通知书,项目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将其打印,作为报账资料的一项内容,一并汇入报账资料中。
    (四)县财政局平时将对各项目相关报账资料的质量高低、差错次数进行登记,除定期通报外,还作为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应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项目建设、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将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0天。
    第三十九条 财政局要加强对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章  资金绩效
 
    第四十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牵头,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绩效管理,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整合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全程落实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全方位的扶贫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各级监察部门要聚焦各责任主体,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按扶贫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或方案,及时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扶贫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并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部门规划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的论证、评定、立项、实施等工作;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及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精准识别贫困人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计划调整方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的论证、实施等工作;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及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按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上级项目指南和有关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扶贫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有关行业规范、建设标准;负责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账及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用途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使用资金;负责项目资金报账,对提交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及时申请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项目,完善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阳县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宜脱贫组〔2017〕1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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