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新增道路命名的通知

日期:2018-01-02来源:
宜政〔2017〕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步伐加快,区内新建道路不断增多。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对外开放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遵照历史、约定俗成、体现民情、富有地域特色、方位标记地理特点、彰显历史文化内涵的原则,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修订,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新增道路命名方案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征求县四大班子领导意见,确定对县产业集聚区新增的17条道路进行规范命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更正标识。凡有设立地名标识指示业务的部门,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新的地名更正标识指示牌,并做好宣传工作。县住建和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民政、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四部局《关于在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要求,在2018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17条道路标准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工作。
  二、地名命名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和公民要严格使用标准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它公开场合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变更。今后报刊杂志、地图出版、新闻报道和行文书信,一律使用现在确定的标准名称。凡有印刷使用密集地名出版物的部门和单位,印刷前必须将涉及地名名称的内容报宜阳县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审查。
  三、要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按照《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要求,县规划、住建、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规划、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城镇街巷以及具有地名功能的各类建筑物,在施工前,县规划、住建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权限和命名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审核、报批工作;住建和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设标工作,以实现全县地名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附件: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新增道路命名表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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